2014年下半年甘肃省打击非法行医十大典型案例

01.01.2015  01:53

为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年内,省“打非”办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医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震慑非法行医,省卫生计生委汇总、整理了2014年下半年全省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一、临潭县普惠医院王某非法行医案

2014年8月24日,省、市、县检查人员对临潭县普惠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时发现,该院妇科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资格证》有伪造嫌疑。检查组现场安排临潭县卫生局就王某身份信息向临潭县公安局进行了确认,并为向王某提供的专业资质授予地湖北省石首市卫生局发出关于王某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真实性的协查函。经确认,王某《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均系伪造证件。该医院工作人员王某涉嫌触犯《刑法》第366条第一款“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经合议,临潭县卫生局将“王某”非法行医一案依照法律程序向临潭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

二、卓尼县彭霞诊所无证行医案

2014年9月1日上午,卓尼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在县城街道两侧墙壁上张贴的彭霞诊所宣传单载明的地址,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彭霞本人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有妇科检查床1台,数码电子阴道镜1台、器械药品架1台,73张由彭霞签名的数码电子阴道镜检查报告单,2名患者正在输液但诊所不能出示输液处方。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对诊所进行了查封,并现场拍摄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和《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目前彭霞诊所已履行处罚决定。

三、天水市王某某非法行医案

2013年10月8日,  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对天水市秦州区南郭路李家村“王某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负责人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经监督员回忆并查阅执法案件确认,该诊所曾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和2013年9月24日,  因在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样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被天水市卫生局于2012年9月和2013年9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过“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1箱、听诊器1个、血压计1个、药斗1个,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和“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2012年的处罚当事人王某某未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2013年的处罚当事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执行了处罚决定。

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合议认为,王某某诊所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在诊所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王某某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诊疗活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 ”的情形,应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4月29日,天水市卫生局将王某某非法行医的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向司法机关进行了移送。2014年8月27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起案件下达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并处罚金5000元。

四、天水市张某某非法行医案

2014年1月7日,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对位于秦州区东十里村“张某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负责人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经监督员回忆并查阅执法案件确认,该诊所曾分别于2011年11月3日和2012年9月24日,  因在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样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被天水市卫生局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9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过“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1箱,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和“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和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1箱、听诊器1个、血压计1个、药斗1个,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和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两次行政处罚当事人张某某均未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合议认为,张某某诊所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在诊所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张某某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诊疗活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 ”的情形,应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4月29日,天水市卫生局将张某某非法行医的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向司法机关进行了移送。2014年8月27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起案件下达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并处罚金5000元。

五、兰州惠仁堂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4年7月1日,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235号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营业场所门口放置有名医简介牌,现场有一名称为路某的工作人员坐诊,并查获由路某开具并签名的中医处方131张,路某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针对上述监督检查情况,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4张,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合议认为:该药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擅自执业三个月以上),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兰州市卫生局给予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药店责令当事人停止执业活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民乐县朱某非法行医案

2014年5月22日,民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民乐县南古镇东朱村2队村民朱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所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查,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朱某本人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有中药、西药、针剂、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由朱某签名开具的处方,并在同一房间墙角处看到有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棉签、塑料输液瓶。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现场拍摄照片为证。朱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民乐县卫生局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1元,没收药品合计1663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白银现代妇儿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案

2014年5月26日9时40分,景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该县中泉卫生院报告:“白银现代妇儿医院在该乡三合村村委会开展义诊活动”。11时05分,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达三合村进行调查:村委会门口停有车身悬挂“当人民欢迎的医生,办人民需要的医院,白银现代妇儿医院”横幅的大巴1辆,车内放置B超1台,摆放白银现代妇儿医院宣传咨询展板7个;村委会计生服务室内两名医务人员正在对村民进行查体,并根据检查情况开具心电图、B超检查单;相邻计生药具陈列室内,1名医务人员正在对受检查妇女进行心电图检查,现场有简易妇科检查床1张,并有一次性扩宫器1件。经调查及询问证实:开展妇女病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为白银现代妇儿医院,注册执业地点为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5号,属民营医疗机构。检查活动现场负责人朱某未能提供景泰县卫生局签署的《医疗机构义诊活动备案表》。根据原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规定,白银现代妇儿医院的义诊行为属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景泰县卫生局依法给予白银现代妇儿医院责令立即停止义诊活动、没收医疗器械及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

八、临夏市人民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手足显微外科案

2014年9月19日,省卫生计生委打击非法行医督查组在临夏州、临夏市卫生局和州、市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陪同下,对临夏州临夏市医疗机构进行了暗访检查。在对临夏市人民医院进行暗访时发现,临夏市人民医院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手足微显外科诊疗活动。检查组人员当即亮明身份,并安排由临夏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取证,确认上述违法事实无误。临夏市人民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手足微显外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经合议,临夏州卫生局给予临夏市人民医院责令立即停止手足微显外科、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梁成年中医诊所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4年7月24日,武威市凉州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凉州区柏树乡柏树村梁成年中医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批准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中医”,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开展打针、输液诊疗活动,所用药品非纯中药制剂。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凉州区卫生局给予梁成年中医诊所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定西市陈某某无证行医案

2014年5月8日,定西市卫生监督所在对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市委家属院4号楼三单元102室“安定区康是福按摩室”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按摩室负责人陈某某正在对一女性患者进行针灸按摩治疗,按摩室内另有牵引架一具。经查,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陈某某持有《甘肃省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合格证》,执业地点为安定区李家堡镇韩湾村卫生室。针对上述情况,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进行了摄像取证,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监督员就以上违法行为对陈某某现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经合议认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定西市卫生局给予安定区康是福按摩室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省“打非办”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20;省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电话:(0931)453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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