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甘肃省打击非法行医十大典型案例

15.07.2014  10:57

              为了深入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按照国家“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去年9月份以来,省“打非”办要求各市州每月上报2-3例“打非”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除张掖市、甘南州外,其余12个市州均上报了“打非”典型案例。为了进一步震慑犯罪,净化医疗市场,维护广大群众就医安全,省“打非”办从中遴选了案情典型、影响面广、办结速度快的10大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景泰县何某非法行医案
2014年5月23日,景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城区昌林路一居民院内某医疗器械公司以为群众提供免费体验为名,宣传推销医疗器械。接报后,该所立即派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有多名老年人正在接受该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健明希治疗仪”免费体验活动。活动负责人何某介绍,“健明希治疗仪”对改善人体血液循环,治疗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增强人体新陈代谢和免疫力等方面有积极效果。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了正在免费体验的2台“健明希治疗仪”,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及询问证实:该公司使用宣传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设备为群众进行免费治疗,其行为性质为疾病诊疗活动,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活动负责人何某,男,陕西籍,33岁,无《医师执业证书》,开展的免费体验活动属违法行医行为。
以上主要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物证、影像资料为证。经过卫生监督人员案件调查终结并合议,认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体验活动;2.没收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卫医罚字20146号)于2014年5月29日送达被处罚人,已于2014年5月29日完全自觉履行,并结案。                           
              二、金昌市花都美容会所无证行医案
                金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群众反映花都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纹眉等医疗美容执业活动。2014年5月20日,该所监督科组织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调查发现:该美容会所负责人赵某正在为顾客进行纹眉手术,现场有纹眉专用针、医用酒精、医用纱布、医用棉球、一次性注射器及麻醉药品等医疗器械和药品,随后进行了现场取证和相关询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所于2014年5月20日责令花都美容会所立即停止所有医学美容执业活动,对花都美容会所下达了没收医疗美容用品用具、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未进行申辩。随后该所于5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停止一切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并于5月27日自觉履行交清罚款,本案结案。                     
              三、肃州区金佛寺镇诚康大药房非法行医案
2014年4月17日,酒泉市肃州区卫生监督所在对金佛寺中心卫生院红山卫生院检查时,接到红山卫生协管站举报,该镇诚康大药房业主殷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监督员立即去该药房进行检查,在药房内一废弃火炉内发现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5ml)10支,药物空安瓿瓶11只,使用过的碘伏棉签数根;药架后一白色搪瓷缸内放有100ml碘伏一瓶,100ml过氧化氢1瓶,尚有一空碘伏瓶;药架后面发现一个1个镊子,2把医用剪,1把持物钳,一把持针器。该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殷某也无《医师执业证书》。
针对以上情况,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向当事人殷某及就诊患者进行询问,被检查人殷某签名确认(情况和笔录属实),承认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了诊疗活动。诚康大药房殷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过合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殷某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已结案。                       
            四、西峰区仁爱中医门诊违规行医案
            2014年3月17日,庆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称位于西峰区兰州东路华宇名城楼下西峰仁爱中医门诊部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接到举报后,该所组织卫生监督员立即开展了调查:西峰区仁爱中医门诊部入口处玻璃门上有LED屏显示“特邀皮肤病主治医师颜某坐诊”等字样,持有庆阳市卫生局2011年1月16日签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核准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中医妇科、皮肤科、理疗科、医学影像(B超);现场有3名从业人员:颜某其父颜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皮肤病诊断工作,正在为1名儿童检查诊断皮肤病。孙兵、刘玉珍2人均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中医、妇科诊疗工作。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0元。目前西峰仁爱中医门诊部已自觉完全履行。
          五、天水市退休医师医院违规行医案
2014年5月6日,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人员在对市退休医师医院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妇产科医师张某执业地点在南浔练市维康门诊部,泌尿科医师沈某执业地点在广水市中医院,崔某执业地点在天水市中医院;从业人员杨某无《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从事B超诊断工作;内科、妇科门诊日志无患者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耳鼻喉科内窥镜无器械消毒记录;化验室血样标本约30份放置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  5月6日。卫生监督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
上述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杨某B超诊断工作,限张某、沈某、崔某1月内变更执业地点,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耳鼻喉科内窥镜无器械消毒记录,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化验室血样标本约30份放置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  5月6日,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天水退休医师医院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目前案件已经自觉履行。                         
            六、武威市伊绣倾城形象设计店无证行医案
2014年4月29日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书《关于凉州商厦一楼“伊绣倾城形象设计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双眼皮、纹眉和漂唇医疗美容活动》后,该所监督员立即到该单位调查取证,发现该单位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双眼皮、纹眉和漂唇医疗美容活动。以上主要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影像资料为证。
该机构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伊绣倾城形象设计店:1.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800元整;3.没收非法药品、器械;4.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此案件已于5月29日结案。           
          七、七里河区康宏堂药店非法行医案
          2014年4月21日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村75号龚家湾康宏堂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药店负责人焦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疗场所从事诊疗活动。2.现场发现患者颜某、蔺某正在进行静脉输液。3.现场发现焦某给患者颜某、蔺某诊断开具的处方2张。4.焦某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5.现场有使用过的棉签、注射器及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对该药店负责人焦某进行询问后得知,该药店自2013年3月至今开始给患者进行打针、输液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查获处方、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和《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目前康宏堂药店已自觉完全履行,本案已结案。                           
            八、陇西县现代男科门诊部违规发布广告案
2014年4月3日上午10点,陇西县卫生监督所会同定西市卫生监督所对陇西县现代专科门诊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发给群众的“时尚城市”宣传资料中发布医疗广告,在该门诊部门口挂有陇西中西医治疗中心的牌子,门诊大厅里挂有《北京妇女康复专业委员会技术指导单位》等牌匾。以上有“城市时尚”2014年2月25日报纸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2014-004号),照片等影像资料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平凉市朱某中医诊所超范围执业案
2014年4月15日,平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平凉市朱某中医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静脉输液、打针的西医诊疗活动,现场为一位女性患者进行静脉输液。经查,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诊疗科目为中医科。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和相关询问,并拍摄了照片。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朱某中医诊所: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14年5月16日当事人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2014年5月17日结案。                                   
              十、成县李某非法行医案
2014年3月21日上午,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在抛沙镇大街电信公司对面的李某牙科诊所无相关证件,为其母钻牙治疗。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现场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本人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场见牙科治疗机1台,器械药品架1台,玻璃推拉门上贴有烤瓷牙、治疗牙、清洁牙、接断牙等字样。在牙科治疗机上可见使用过的一次性口腔治疗盒1个、棉签若干支、2ml一次性注射器5个、打开使用过的2ml普鲁卡因2支,肾上腺素注射液1支、上牙盒2个。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决定给予李某牙科诊所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为了持续推进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省“打非”办欢迎全省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提供案件线索。省“打非”办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20、453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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