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兰州市轨道交通及相关工程项目安全专项检查的反馈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杨栋梁局长在甘肃省安全生产汇报会上的讲话要求和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做好兰州市轨道交通及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省安委办拟定了《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由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牵头,组织燃气、土建、机电、通信、给排水、电力、监理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两个联合检查组,会同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安监局,于5月20日至22日,采取查阅资料、深入施工现场等方式,对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及相关工程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了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3工区(安宁试验段)、6工区(西站)、8工区(七里河、小西湖)、10工区(西关十字)、11工区(东方红广场)、13工区(五里铺)、天水路-读者大道什字立交改造工程、白银路上跨安定门什字道路改造工程及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通过检查,对兰州市轨道交通及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发现问题和隐患134项(详见附表),现场针对这些问题和隐患向9家受检单位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9 份。
二、总体评价
兰州市政府及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轨道办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省安委会关于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督促各相关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轨道交通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可控。
(一)领导高度重视
兰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制定了《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的监管部门、轨道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安委办组织开展了全市轨道交通危机处置和攻关专题培训,培训包轨道交通建设四城区、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人员200余人。副市长胥波、严志坚和市政协副主席王璇分别带领兰州市安监局、兰州市城乡建设局、轨道办对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30余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7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5份,对5处工地责令停工整改。
(二)狠抓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兰州市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工作的同时,着力在抓预防、抓治本上下功夫,不断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应急救援、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逐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兰州市轨道公司编制了《兰州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手册》及多项管理方面的文件,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作业规范奠定了基础。
(三)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兰州市轨道办和相关施工、监理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市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后,能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认真开展事故查处
兰州轨道交通开工建设以来,兰州市涉及管线改迁、探挖施工等环节共发生3起事故。其中,一是轨道交通一期工程一号线工程建设项目“3.8”天然气管道损坏泄露事故,目前已由兰州市政府批复结案,严肃处理项目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11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4人,涉及各级干部10人;二是轨道交通一期工程一号线试验段“3.2”探槽坍塌一般事故,目前该事故已调查结束,形成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已上报市政府批复结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正在处理中;三是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东方红广场市政管线改迁“4.28”坍塌事故,目前已由市安委办挂牌督办,城关区组织事故调查。通过严肃事故查处,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打击了违法行为,提高了安全意识。
三、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附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监管力量和经验缺乏制约了监管责任的落实
由于兰州市是首次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准备时间短,经验积累少,在安全监管经验和技术力量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缺乏相应的监管人才,安全监管力量薄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还不够,未严格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深入细致的查找和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隐患事故的深层因素
1.建设及监理单位全面管控不到位。轨道交通公司、国投公司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安全管控能力弱,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未督促、落实施工企业对涉及燃气通信给排水电力等管网的针对性保护措施、与各管网权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以及建立完善管网损坏、挖断、泄露等问题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2.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不持证上岗;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未及时向安监等部门报送;三级教育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未实现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施工作业前对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或缺乏针对性;专项施工方案不详细,没有针对性,有些甚至停留在纸面上,未能落实;安全管理体系及责任未落实,现场人员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安全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跟踪督促不够;应急预案编制未向安监部门备案,编制不规范、可操作性差、未定期组织演练。
3.监理单位全方位监控跟不上。部分项目对旁站记录要求不严,填写不细,监理日志无总监核实签字;部分项目未按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部分项目监理单位未能按规范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要求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能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上报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审批程序不严格,个别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未加盖公章,也未按要求进行记录、备案。
具体问题我们在施工现场已向有关单位进行了反馈,并下达了执法文书。由于检查时间短,以上问题不一定全面和准确,希望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兰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工期紧、施工难度大,尤其是各类管线迁改涉及产权单位多,点多面广,长期以来管线情况不清,给管线迁改带来许多不利因素,施工队伍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施工企业疏于管理,导致在前期施工中发生了几起事故。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施工单位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尤其是针对施工具体作业内容的培训。今后,各级建设和安监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按照轨道交通建设特点,采用互查互检、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督促参建各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针对监管力量不足的现状,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监管力量,引进急需监管人才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弥补监管力量不足。督促有关单位尽快办理法定建设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纳入正常监管,促进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继续做好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检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对基坑(沟槽)、高支模和大型机械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主体的合法性实施监管,要立足于检查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同时,对施工现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临电伤害和中小型机械伤害等安全隐患实施监督,并对施工扬尘、施工噪音、临时设施、节水节电、土方运输等施工行为实施监管,立足于检查和消除一般安全隐患,预防一般事故的发生。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专项检查、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检查、暗挖、明挖及风险源控制专项检查、轨道交通工程防汛专项检查等。
(四)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认真按照《甘肃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轨道公司编制的《兰州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手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范和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达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认真查处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对在建工程隐患严重,不认真整改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督促施工企业建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施工企业保证培训资金、人员、时间、效果到位,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认真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工[2013]624号)对城市轨道交通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特点,配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专业监督人员。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实施严格监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完善应急预案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34号)要尽快完成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将应急预案报送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备案,同时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做好各自应急体系建设,并组织定期演练,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这次检查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了整改的具体时限要求,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如实书面分别报兰州市轨道公司、市国投公司,经市轨道公司、市国投公司复查并整改合格后,再分别书面报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和市安监局分别书面报省建设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