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

03.11.2017  00:14
核心提示:设定依据:《2017年兰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兰工信发〔2017〕94号)(政策内容详见我委部门网站非公

设定依据:《2017年兰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兰工信发〔2017〕94号)(政策内容详见我委部门网站“非公经济板块”)
 

扶持对象: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规定,有贷款需求,缺少抵押物的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小微企业除外。重点扶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农产品产销加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等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借款企业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含股东),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在兰州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拥有本地户籍;(2)无本地户籍,在本地缴满社保满两年;(3)无本地户籍,且在本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或商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工业用房、集体性质的自建房等除外)、且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2.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稳定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含股东)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含股东)必须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5.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国税正、副本
 

4、地税正、副本(如有)
 

5、开户许可证
 

6、机构信用代码证
 

7、公司章程
 

8、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资料(个人简介、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未结婚证明、户籍证明)。非本地户籍者还需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证明材料。
 

9、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企业资产证明
 

10、银行流水
 

11、本次授信的贸易背景证明材料
 

申请地点: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区)工信部门
 

市工信委联系电话:
 

服务体系处 尹红    0931-8775371
 

办理流程:
 

1.小微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市工信委对全市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汇总后,分别向市担保中心和贷款合作银行(兰州银行、邮储银行、皋兰新华村镇银行)出具推荐函;
 

3.银行按照市工信委推荐函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现场调查评估、确定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
 

4.担保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审查意见,审定后为企业提供担保;
 

5.合作银行在接到市担保中心担保函后,联系企业缴纳增信资金(即申请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需求额度一次性缴纳10%的保证金),组织放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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