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出台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

15.01.2015  16:45

适应市场监管新要求,建立依法行政新理念。今后,凡是发生群体性投诉的,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等八种行为,都可能要接受辖区工商机关的行政约谈。这是省工商局近日印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做出的规定。

据介绍,消费维权行政约谈是工商机关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经营者进行直接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办法,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行为。省工商局本次出台的《制度》共二十条。《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工商机关依法行政,强化经营者自律,及时预防、有效处理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和潜在的消费纠纷,预防和避免消费纠纷升级,促使消费纠纷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构建和谐社会。

制度》规定,约谈坚持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辖区工商机关对八类行为实施约谈:发生群体性投诉的;经营者一年内因商品或服务重大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累计3次以上的;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与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累计2次以上的;商品质量抽检认定存在的质量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倾向性的;经营者对工商机关依法组织的商品质量抽检不积极配合、无故拒绝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工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约谈主要内容为通报商品质量和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及自律制度等情况说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宣传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职责,督促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消费纠纷;指导经营者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为严格依法行政,《制度》规定,工商机关对约谈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启动约谈程序须经工商机关分管领导批准,涉及业务交叉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应当在约谈前3日内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可以邀请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参加。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营者,工商机关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