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文件
甘建工发[2016] 27号
甘肃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
关于转发《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
命名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基层工会:
甘肃省总工会印发了《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甘肃省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暂行)》《甘肃省“安康杯”竞赛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安康企业家评选命名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开展评先树优工作,对符合这三个《办法》要求和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我会积极推荐,以便向上级工会申报评先。
附件﹕1、《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
2、《甘肃省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暂行)》
3、《甘肃省“安康杯”竞赛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安康企业家评选命名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附件1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建设创新型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带动更多职工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广泛开展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基础上,规范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原则上在全国、省部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中产生。个别特别优秀的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也可在省五一劳动奖章和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中产生。
第三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由基层工会逐级推荐申报,省总工会命名。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须符合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的意见》(甘总工发[2011]72号)规定的条件,在全省或本地区本行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创新能力卓越、创新成果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突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加快企业人才队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
(二)已建立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工作;
(三)创新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项目在本系统、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创新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得到省级以上有关方面表彰奖励,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注重团队成员和职工培训,帮带措施扎实,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技术等级等方面成效显著;
(五)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同意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组织考评,严格按照条件要求审核把关,择优向省总工会推荐申报。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六条 省总工会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主席担任组长。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经济技术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组织评审、考察等工作。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集中在“五一”前授牌命名,并对每个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补助创新工作经费2万元。同时择优向全国总工会推荐申报全国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完善的创新制度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每年对已命名的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来年1月31日前报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第九条 省总工会将适时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 命名甘肃省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第十一条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要督促基层工会,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对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在经费保障、总结推广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扶持。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职工技协组织作用,积极帮助示范性劳模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推动创建活动不断深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甘肃省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全省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参加劳动竞赛的主动性、积极性,在促进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省,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根据《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设立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即时授予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竞赛包括:省列重大工程劳动竞赛、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劳动竞赛、各类企业劳动竞赛。
第三条 省总工会对在劳动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择优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其中,“五一劳动奖状”不超过15个,“五一劳动奖章”不超过30个,“工人先锋号”不超过60个。
第四条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要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根据党政的统一安排部署,本着注重实效的原则,具体组织开展重大工程劳动竞赛、产业园区劳动竞赛、企业劳动竞赛。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开展劳动竞赛的单位,竞赛组织机构健全,方案安排部署合理,目标任务明确,督导措施有效,奖惩制度完善;竞赛台账健全,动态管理,记录详实;竞赛职工参赛率达到90%以上,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成效显著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 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符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申报。
1、在促进科学管理,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工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提升技术水平,提高企业和职工创新能力中贡献突出的;
4、在促进安全生产,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成绩突出的;
5、在提高职工素质,调动职工积极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省总工会每年下发申报通知,对年度申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竞赛组织单位工会向其上级工会申报评选表彰。
第九条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汇总后,按要求向省总工会推荐申报所属工会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申报时须填写申报表和事迹材料,上报正式申报报告。
第十条 省总工会组成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门力量,实地对各单位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审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提交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表 彰
第十二条 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省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总工会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3
甘肃省“安康杯”竞赛示范单位示范班组
安康企业家评选命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和《甘肃省百万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活动工作方案(2016-2020)》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总工会、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安监总局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推动安全发展、安全生产。
第三条 结合“安康杯”竞赛活动,每年评选命名一批甘肃省“安康杯”竞赛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安康企业家”。
第二章 评选命名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全省“安康杯”竞赛活动示范单位,从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并连续保持荣誉三年以上的单位中推选,同时要求被推选单位当年度“安康杯”竞赛考核为满分。已经评为示范单位的,不重复命名。
第五条 全省“安康杯”竞赛示范班组,从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连续并保持荣誉两年以上班组中推选,同时要求被推选班组当年度“安康杯”竞赛考核为满分。已经评为示范班组的,不重复命名。
第六条 “安康企业家”推选对象必须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并主管或分管安全生产和“安康杯”竞赛工作,其所领导的单位或经营的企业要荣获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称号,并连续保持荣誉三年以上,且当年度“安康杯”竞赛考核成绩满分。已经评为“安康企业家”的,不重复命名。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甘肃省总工会、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组成甘肃省“安康杯”竞赛评选命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聘请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安康杯”竞赛评选命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审核、评估、考察、评审等工作,根据评审条件、评审标准对申报单位、个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省“安康杯”竞赛评选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拟命名单位和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组织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命 名
第十一条 甘肃省总工会、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安康杯”竞赛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和“安康企业家”颁发奖牌、证书。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加全国评选。
第十二条 获得省“安康杯”竞赛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安康企业家”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的,由甘肃省总工会分别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工人先锋号” “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曾经获得“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工人先锋号”“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的,不重复授予。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每年由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在“五一”前命名和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每年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和“安康企业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来年1月31日前报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第十五条 省总工会对获得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和“安康企业家”的集体和个人适时进行抽查,对连续两年“安康杯”竞赛考核未达到满分的,取消示范单位、示范班组和“安康企业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