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70岁以上残疾人有望每月领补助

11.09.2015  12:05

  中国兰州网9月11日消息 我省目前约有187.1万残疾人,其中55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为了尽快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等扶助规定。此外,要落实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放宽残疾人领取高龄补贴的年龄。切实落实残疾人乘坐省内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惠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

  《实施意见》明确,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资助、补助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对接受普惠性学前一年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每生资助6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特教学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教学校接受中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

  提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残疾人的救助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要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招录安置残疾人就业

  《实施意见》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中,残疾人干部和录(聘)用残疾人员应达到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