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28.07.2015  12:35

  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须经消费者同意

   中国甘肃网7月28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实习生 贾丹丹) 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管理,享有以下知情权:一是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二是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其中财产受到损害时赔偿范围及标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在经营者义务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经营者有救助义务。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