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多措施抵制“霸王条款”

28.07.2015  10:07

  甘肃新闻网兰州7月28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答:7月27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兰召开。听取审议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可索赔,经营者搞促销的奖品也应更换退货。

   消费者使用商品时受伤害可索赔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登记、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其中财产受到损害时赔偿范围及标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消费者遇险经营者应救助

  在经营者义务方面,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经营者有救助义务。此外,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规律 、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经营者搞促销的奖品可更换退货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做、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反映、查询并提出监督建议。被查询、建议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记者梁峡林)

  原文标题:经营者搞促销的奖品也应更换退货

  原文链接:http://www.lzcbnews.com/html/2015-07/28/content_331964.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