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出台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20.06.2017  01:42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全市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近日,嘉峪关市出台《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今后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范围、工作程序、过程管理、考核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

  《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国有企业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将整体审计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审计事项不纳入购买范围。政府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同意后,从审计机关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向审计机关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管理办法》规定,要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的中介机构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每年度根据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及审计工作需求对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调整。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应根据审计机关工作需要,由审计机关相关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向人事和财政部门备案。入选的中介机构和聘用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执业资质和资格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入选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管理,购买服务的审计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及绩效等情况作出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用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法定审计程序、不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管理、审计结果不符合要求、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审计发现问题不向审计机关报告、转包分包审计项目、擅自使用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等的,审计机关视情节采取停止其承担工作、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入库资格、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审计机关人力不足的问题,促进审计全覆盖。

 

供稿:嘉峪关市审计局  王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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