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甘肃省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基本标准》

20.06.2014  14:37
为了贯彻落实“第一届中国妇幼健康与中医药发展大会”会议精神,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妇幼保健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甘卫妇幼发〔2014〕197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甘卫妇幼发〔2014〕233号),明确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具体标准。 《基本标准》要求:一是在科室设置方面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中医科,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中医病床,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中医门诊不少于3个,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中医门诊不少于2个;二是在人员配备方面要求中医科门诊至少配备中医妇科、中医儿科医师各1名, 设立中医病区的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少于60%,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是在执业范围方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程序注册登记中医药诊疗科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四是在中医药服务方面各妇幼保健机构门诊、病房等诊疗工作中能够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中医药服务,鼓励在妇幼保健机构广泛开展各种中医适宜技术,制定并实施妇女儿童常见病和重点病种的中医药诊疗方案,认真执行妇女儿童常见疾病中医临床路径;五是在药物设备方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设立独立的中药房,能够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中成药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品种应在400种左右;六是在预防保健方面宣传普及中医药预防保健知识,传播“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的中医“治未病”理念。   相关链接:甘肃省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基本标准(试行) http://www.gsws.gov.cn/html/2/9/446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