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甘林天函〔2016〕58号
各有关市(州)林业(农林、生态建设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办法》、《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对2015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现就自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依据
(一)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甘林发〔2012〕27号)。
(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
(三)省林业厅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县(局)级实施方案。
(四)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办法》和省林业厅制定印发的《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细则》、《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细则》、《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市(州)”考核办法甘肃省实施细则》。
(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印发的《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转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15〕938号),各市(州)、厅直单位分解下达的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及地方配套投资计划。
(七)省财政厅及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下达拨付2015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相关资金的通知和市(州)、县(市、区)财政下达拨付2015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资金的文件。
(八)省、市、县分解下达的2015年木材生产计划。
二、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核查整改、信息建设、效益监测、复查情况等。
(二)森林管护情况。包括管护制度体系建设、专职管护队伍建设、管护能力建设、管护责任、管护面积落实、管护效果等。
(三)公益林建设。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作业设计及审批执行、任务完成情况。
(四)森林抚育情况。包括抚育效果、资金使用等。
(五)职工就业与社会保险情况。包括政府投资拉动就业落实率、职工收入、政社性补助经费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缴费、其他保险参保率和缴费等。
(六)资金到位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情况。包括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率、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到位率、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率、中央资金使用等。
(七)地方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县(局)级方案执行、地方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属地社会保障责任、再就业政策落实、林区基础设施及管护站点建设等。
三、自查方法
通过查阅资料、人员访谈、现地勘察、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收集相关资料,采集有关信息,如实记录工程组织管理、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与森林抚育、职工就业与社会保险、资金到位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地方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再通过对应的计算方法,评价工程建设实施情况,形成完整的自查报告(自查表请到天保办QQ群89138878 共享内下载)。
四、时间安排
自查时间31天,从3月1日开始到3月31日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工程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精心组织,细化自查措施和方法。各级天保办要严把自查质量关,督促本地区实施单位于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自查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市级报告及汇总表和各工程实施单位的自查报告(含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天保办。
(二)强化工程管理,确保数据详实、资料完整。各工程实施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要通过自查,进一步规范工程管理,做到数据准确、详实、图表一致、档案完整,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凡是为应付检查而自查的报告一经发现做退回处理,并在“四到市(县)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联系人:李彦江 联系电话:0931-8827488
传 真:0931—841259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