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 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内动力 全省地税系统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03.06.2015  12:02

  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需求,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发展大局,洞察改革大势,提出了一系列利国利民、长远发展的改革大计,出台了一系列促和谐、惠民生的政策措施。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不熄引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中国经济新发动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交流和公平正义。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为他们实现梦想和自身价值“铺路搭桥”。
  如何“铺路搭桥”?如何充分激发大众创业的内动力?如何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态势?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在优化经济结构、调节市场秩序、释放改革红利、刺激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必须依靠税收的调节来平衡。具体地说,就是要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等手段,扶持部分产业发展,以达到调控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于是,一项项顺应改革、顺应民心、顺应发展的战略方针呼啸而出,一项项亲民心、聚民意、惠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势而生。
  ——自2011年 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并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免征印花税。
  ——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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