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案开庭

29.05.2015  01:55

    【本报讯】5月28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纪委组织了全市纪检监察及相关单位干部30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现年53岁的宋史刚,自2007至2013年审批三宗探矿权期间,先后收受小东沟等三宗金矿受让方王向奎、田国龙、叶友堂等人所送财物达114000元。被告人宋史刚在担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副局长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7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70040元。被告人宋史刚在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副局长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违反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对探矿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未报省政府审核同意,直接安排天水总队与受让方天龙公司等商谈转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三宗探矿权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和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为使受让方尽快得到探矿权转让审批,规避公开交易,先后签发文件同意转让并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在联合勘查的基础上已签订转让合同”、“充分照顾历史”等为由向省国土厅呈报审批,违反甘政办发[2006]91号文件“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合作、合资、转让等行为,须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等规定,在明知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探矿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史刚任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副局长和甘肃省国土厅副厅长期间,明知天水总队所属的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矿未达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探矿权转让条件和转让程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擅自越权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资产被不具备受让资质条件的天水天龙公司获取并倒卖牟利,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矿企业主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达78404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宋史刚家庭拥有巨额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对1078179.88元的巨大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宋史刚辩解转让天水总队所属西河县小东沟等三宗矿是当时有色企业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亏损、职工工资都发不出的特定历史情况下,自己为有色局及天水总队着想,由于资金严重不足该三个矿确实未达到最低投入标准,但高出评估价多倍进行转让,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指控的受贿犯罪中茅德贤的30万元不能成立,是其向张某的借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不实。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