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涉嫌三宗罪在兰受审

29.05.2015  08:33

  原标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亿元损失70余次收受他人78万元财物107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涉嫌三宗罪在兰受审

  5月28日,宋史刚(中)进入法庭接受审判。记者董子彪摄

  “我承认收受他人钱物。”5月28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宋史刚在兰州中院大审判法庭上声音低沉地说。当日,宋史刚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宗罪接受法庭的公开审理。兰州市纪委组织了兰州市纪检监察及相关单位干部30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较长,仅宋史刚涉嫌受贿一项就分7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宣读起诉书后,法庭特许宋史刚坐着受审。在现场,宋史刚承认受贿的部分钱款,并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起诉书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不实。当日15时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审批造成国家1亿元经济损失

  2006年五六月间,无业人员王奎通过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总队(下称天水总队)队长王大军得知天水总队拟转让经行政授予方式配置的甘肃省西和县小东沟、四儿沟门、元滩子三宗金矿探矿权,遂与天水天龙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龙找到与王交往多年的时任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副局长宋史刚商议受让事宜。宋史刚答应协调并先后向王大军安排,由天水天龙公司与深圳中南伟业公司于同年8月25日签订勘查开发协议,中南伟业和天龙公司各支付600万元给天水总队作为探矿权转让价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天水总队现金出资200万元,享有项目公司10%的股东权益,中南伟业、天龙公司各按45%的比例入股,享有相应比例的股东权益。

  2006年11月,甘肃省有色地勘局派罗天民(另案处理)任天水总队副队长接替王大军主持工作。王奎再次找到宋史刚帮忙协调。12月12日,天水总队向甘肃省有色地勘局提交了由天龙公司独家受让三宗探矿权的转让请示,宋史刚对请示内容批示同意。12月14日,天水总队负责人罗天民与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龙签订了三宗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款分别为:小东沟矿450万元、四儿沟门矿450万元、元滩子矿100万元。在此之前,田龙与西和鑫达矿业公司的叶堂堂协议将小东沟等三宗金矿探矿权49%的股份作价1850万元转让给西和鑫达矿业公司。

  2007年5月17日,天水总队向省有色地勘局再呈报“关于协议转让甘肃省西和县小东沟金矿普查等三个探矿权有关情况的报告”。同日,经宋史刚签发,省有色地勘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此报告,申请审批转让。5月下旬,宋史刚调任省国土厅副厅长,主管矿业权审批,但并未对此三宗探矿权转让按招标意见正式批复省有色地勘局。11月6日,宋史刚主持召开2007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同意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对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探矿权的转让申请。2012年2月,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探矿权受让方田龙、叶堂堂等人,将其持有的三宗探矿权70%的份额作价723507000元转让给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此三宗探矿权转让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2013年,经国家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查意见认定:在三宗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天水天龙公司累计投入资金5421.46万元,包括转让价款、护矿费用、后续探矿勘查费用等。天水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龙将其持有的三宗探矿权49%和51%的份额,先后转让给西和鑫达矿业公司叶堂堂和山东黄金公司,两次分别获利1360万元和48897.19万元,共计获利50257.19万元;叶堂堂将其持有的三宗探矿权19%份额转让给山东黄金公司,获利17689.26万元。按照山东黄金公司2012年收购价计算,天水总队三宗探矿权转让合同丧失10%股份对应的金额为10140.07万元,由此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宋史刚在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副局长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违反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对探矿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未报省政府审核同意,直接安排天水总队与受让方天龙公司等商谈转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三宗探矿权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和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为使受让方尽快得到探矿权转让审批,规避公开交易,先后签发文件同意转让并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在联合勘查的基础上已签订转让合同”、“充分照顾历史”等为由向省国土厅呈报审批,违反甘政办发[2006]91号文件“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合作、合资、转让等行为,须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等规定,在明知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探矿权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70余次受贿78万元107万财产无来源

  2007至2013年审批三宗探矿权期间,宋史刚先后收受小东沟等三宗金矿受让方王奎、田龙、叶堂堂等人所送财物达11.4万元,此后,还接受了茅贤等人的多次贿赂钱物。公诉机关认为,宋史刚在担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副局长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7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67万元,与之前的金矿受让方王奎等人所送共计784040元。这些钱物中,包括拜年的现金、购物卡、高档照相机等物品。

  同时,侦查机关在清查、核实宋史刚的财产来源时发现,宋史刚家庭现有财产3373027.53元,家庭消费支出1593185.34元,财产和支出合计4966212.87元。宋史刚家庭合法收入3103992.99元,涉嫌受贿犯罪所得784040元。从上述家庭财产和支出中扣除其合法收入和受贿所得后,差额部分尚有1078179.88元家庭财产,宋史刚及其妻子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宋史刚任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副局长和甘肃省国土厅副厅长期间,在明知天水总队所属的西和县小东沟等三宗矿未达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探矿权转让条件和转让程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擅自越权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资产被不具备受让资质条件的天水天龙公司获取并倒卖牟利,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矿企业主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达78404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宋史刚家庭拥有巨额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对107.8万元的巨大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辩护人:滥用职权致国家1亿元损失不能成立

  庭审现场,宋史刚陈述道,转让天水总队所属西河县小东沟等三宗矿是当时有色企业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亏损、职工工资都发不出的特定历史情况下,自己为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及天水总队着想,由于资金严重不足,该三个矿确实未达到最低投入标准,但高出评估价多倍进行转让,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起诉书内指控的我受贿茅贤的30万元不能成立,因为该笔款项实为借款。当时因为我要买房子,所以就向对方提出借款请求,并用兰州一家宾馆的便签纸写了借条,而此后我下乡向对方要借条准备复印,他却说借条丢了。”与此同时,宋史刚称自己也不懂得理财,家里的钱款具体不清楚,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不实。

  宋史刚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宋史刚转让西河县三宗矿产中,10%的股份是一个设定利益,能否实现取决诸多因素,指控放弃10%的股份造成国家1个多亿的损失,不能成立。同时,宋史刚收受茅贤的30万元是借款,且已归还,指控该笔受贿不能成立;指控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应扣除其亲友赠与财产的部分,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就此公诉人表示该部分证据在进行质证后,最终由法庭审查后定夺是否认定。

   宋史刚 ,生于1962年,山东省阳谷县人,是在职博士研究生。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除宋史刚外,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