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院成功促成一起和解案件

10.01.2018  17:55

      嘉峪关市院民行处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的全过程,在职权范围内全力做好申请监督案件息诉和解工作。日前,通过努力成功促成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和解。
        王某某因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不服法院判决向该院申请监督,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本案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但是本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判决认定王某某父母在双方婚前出资6.9万余元购买、婚后登记在王某某和孙某某名下了的一套房产是王某某和孙某某的共同财产,在依法分割财产时将王某某父母出资的6.9万余元购房款剔除后一分为二,但判决该房产给孙某某所有后,在孙某某应支付王某某的财产中仅计算了房产补偿款,遗漏了王某某父母出资的购房款。该案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即使该判决确有错误,也无法提抗;但如果依法认定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就此不管,不仅起不到法律监督作用,而且无法平息王某某不满,会激化双方矛盾。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办案人认真研究案情,促成案件和解,深入化解了社会矛盾。
        王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离婚,在与王某某多次谈话与询问中得知,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是孙某某亲自抚养的,离婚时孩子判令与孙某某一起生活,孙某某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付出了很多,孙某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回王某某的14万余元,全部都以孩子的名义存了起来,孙某某给孩子的付出王某某看在眼里,也予以肯定。由此办案人看到可以做工作的契机,双方都能为孩子考虑,并都能认可对方所做的努力,从亲情出发,从孩子出发,这是双方可以让步的基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孙某某应该返还王某某6.9万余元的购房款。首先,承办人向王某某释法说理,使其明白到法院解决问题的尺度只有一个就是法律,当事人可以不懂法,但是诉讼开始后不能不遵法、不守法,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既未上诉,也未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是自动放弃了法律救济,对判决认可的表示;其次,承办人了解到在执行程序中,办案法官就此错误多次向孙某某做工作,孙某某都不同意和解,坚持按照生效的判决执行,如果按照判决执行完毕,那么王某某父母出资的6.9万余元的购房款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孙某某返还,承办人将另行起诉的过程和后续执行情况向王某某做了释明,王某某考虑再三后,认为另行起诉存在诉讼风险,增加诉讼成本,不确定的诉讼时间对其工作也会有影响,因此同意和解,用尚未付给孙某某的2万元财产补偿款抵顶6.9万余元的购房款,双方两清。承办人耐心倾听孙某某的心声与怨气,得到了孙某某的信任。再以公正之心,向其明阐明法律与事实,晓之以利害,跟她说明按照判决执行完毕后王某某可以另行起诉的后果,和现在承办人劝说王某某后,其同意以2万元未执行款抵顶购房款的和解意向,孙某某听后表示信任承办人,愿意和解。后双方在承办人的主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