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甘肃省司法行政绩效考评办法》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

10.06.2014  13:37

各市州司法局(矿区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司法行政绩效考评,实现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去年绩效考评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后,我们对《甘肃省司法行政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厅领导指示意见,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再次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你们认真逐项研读,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稿)》从甘肃司法网下载电子版。各县区司法局、各监狱、戒毒所修改意见、建议可直接报送厅办公室,也可由两局汇总报送。

  修改意见、建议请于6月13日前书面传送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931-8960469  8844062

甘肃省司法厅

2014年6月9日

甘肃省司法行政绩效考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绩效考评,加强和改进厅系统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促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厅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厅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以提高履职能力和加强效能建设为重点,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行政干警的根本标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分类考核和共性评价相结合,逐步建立系统完备、有效管用、权责一致的考核评估机制,逐步实现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引导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发展,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评对象

  全省司法行政绩效考评对象分单位和干部两类。单位包括市(州)司法局(含甘肃矿区司法局),监狱,戒毒所,厅机关处室、单位,监狱管理局机关处室、单位;干部包括厅、局机关和监狱、戒毒系统厅管处级干部。

  三、考评内容

  全省司法行政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同时,对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工作以及考评对象的工作效率、工作作风、执法执勤、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日常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按类别分市(州)司法行政工作绩效考评指标、监狱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戒毒工作绩效靠指标、司法厅机关工作绩效考评指标、监狱管理局机关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和厅管处级干部考评指标。各项指标详见附件。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于每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期间,由厅党委与各市州司法局、监狱、戒毒所、厅局机关各处室签订。主要包括认真履行职能,完成省厅分解的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厅党委确定的重点行动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部署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等。

  四、考评程序和办法

  绩效考评分日常考评、年终考评、民主评议、领导评价和综合加减分五个环节。

  (一)日常考评。由日常考评责任单位负责,依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采取工作谈话、听取意见、专题调研、跟踪了解、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自查报告等多种方式,多渠道收集考评对象相关的评价资料和信息,充分了解掌握考评对象有关情况后,对各考评对象进行考核评分。日常考评实行百分制。

  日常考评各责任单位可根据对口业务全省平均水平和进度情况,对发现的进展缓慢、影响全省工作大局或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二)年终考评。厅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组成考评组,年终对各考评对象进行实地考评验收。对单位考评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为重点,对其工作成绩、质量、效率、效果,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领导班子、处级干部的工作成绩、敬业精神、履职效果、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厅管处级干部考评以本人述职报告为基础,重点考核本人分管工作情况及本人负担工作的数量、质量及取得的成效,并通过个别谈话、调查问询等方式,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年终考评实行百分制。

  (三)民主评议。每年底,在甘肃司法网设立民主评议栏,由社会各行业对各考评单位的年度工作绩效、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处级干部在年终实地考评时由本单位全体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对市(州)司法局和监狱、戒毒所民主评议时书面征求各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意见。民主评议实行百分制。

  (四)领导评价。每年底由厅党委委员分别对各市(州)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处级干部,各监狱、戒毒所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综合评价;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分别对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处级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戒毒管理局党委委员分别对各戒毒所及其处级干部进行综合评价。领导评价实行百分制。

  (五)综合加分项、减分项和标准。每年度考评均设加分项和减分项,实行奖不封顶、罚不保底。

  1.加分项目和标准

  ⑴考评对象工作经验被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等部门推广交流的,每项单位总分加2分;被司法部各司局、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推广交流的,每项单位总分加1分。

  ⑵单位获国家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单位总分加3分;获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单位总分加2分;获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单位总分加1分;

  ⑶处级干部个人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本人总分加3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处级干部本人总分加2分;获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处级干部本人总分加1分。

  ⑷单位获省司法厅及以上部门记功的,记集体一等功单位总分加3分,记集体二等功单位总分加2分,记集体三等功单位总分加1分;处级干部记个人一等功,本人总分加3分,记二等功总分加2分,记三等功总分加1分。

  ⑸各市(州)办理律师法律服务案件和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案件,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项加0.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长5个百分点加0.2分。监狱捕回历年脱逃和保外就医脱管失控在网追捕的罪犯,每捕回1名罪犯加0.5分;监狱侦破狱内案件、预谋案件,得到省监狱管理局认可的,每侦破1起酌情加0.1~0.5分;监狱企业完成年度利润指标,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0.1分。顽危犯转监、关押改造或接收外省、市异地关押黑恶势力骨干分子罪犯,接收监狱每接收1名加2分。

  ⑹在工作中有其他重大创新、亮点,经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参照上述加分标准酌情加分。
本办法所界定的工作创新、亮点,是指在全国和全省有影响、对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有重要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载体等,重点工作一流、亮点工作独特,“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工作创新由各单位组织申报,经年终考评组初审后由厅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同一评审。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创新成果,需经各单位协商同意后,联合申报。

  以上因同一事项被上级部门多重表彰奖励的,按最高加分分值加分。以上加分事项和标准以司法行政工作为主,因其他方面工作受奖记功,或属下级单位受奖记功的,应按上述标准的1/3~1/2酌情加分。

  2.减分项目和标准

  ⑴相关工作出现问题,或违反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等有关规定,受到省(含厅局)、市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被群众举报查实或经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每发现1次(起)单位总分减2分。

  ⑵监狱、戒毒所发生服刑、戒毒人员脱逃(逃跑)、重大狱所内案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非正常死亡)等安全稳定问题的,每发生1起单位总分减10分,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严厉问责,分管负责人总分减5分,班子其他成员总分减3分,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监狱、戒毒所发生服刑、戒毒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每死亡1人,单位总分减2分;发生服刑、戒毒人员伤残事故(自伤自残除外)的,每伤残1人,减1分。

  ⑶违反保密安全规定、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或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发生试卷丢失、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单位总分减5分,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⑷未落实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导致来厅(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或集体访,每发生1起单位总分减3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总分减5分。

  ⑸对厅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省、厅领导重要批办事项,未认真、坚决贯彻执行或办理不力的,每发生一次单位总分减5分;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总分减10分,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问题特别严重的,经厅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当年不确定考评成绩。

  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六条禁令”等有关规定,有权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每1人次单位总分减2分。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处级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人总分减2分,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力,重大决策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干部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重大损失,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负面网络舆情的,单位总分减5分,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⑻因同一事项发生累计减分的,需累计减分。发现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在减除相应分数后视具体情况单位总分再减1至5分;属于厅、局机关相应处(室)报告相关信息而未及时报告的,该处(室)总分减1~3分。

  3.因前任领导干部工作受到表彰或惩处的,对新任职领导干部不予加分或减分。

  4.凡对考评对象单位总分予以加分、减分的,除有具体规定外,其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均以10%的标准予以相应加分、减分。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省司法厅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厅领导班子成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分析和组织实施。分管厅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厅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领导担任成员,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相应确定绩效考评分管领导和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考评各项工作。

  (二)考评时间和考评步骤

  1.考评周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以结果为考评内容的工作,行为和结果跨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评。

  2.各考评单位于12月15日前向省厅绩效考评办公室和各考评责任单位分别报告自评结果。超过规定时限的,考评总分减1分。

  3.日常考评责任单位(含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于12月20日前向省厅绩效考评办公室报告各项考评结果。监狱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单位的各项考评结果向该局绩效考评负责机构报告。

  4.厅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分组对各考评对象实地考核验收,并于翌年1月10日前汇总考评情况。同期,厅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进行民主评议、领导评价、加分减分,于1月15日前向厅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报告综合考评成绩。考评成绩由厅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报厅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考评成绩的计算

  1.绩效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由日常考评成绩、年终考评成绩、民主评议成绩、领导评价成绩和综合加减分五部分组成。

  2.考评单位绩效考评成绩=日常考评得分(40%)+年终考评得分(40%)+民主评议得分(10%)+厅党委委员评价得分(10%)+综合加分-综合减分。

  考评单位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⑴未认真贯彻执行厅党委决策部署、造成不良影响,有厅党委委员批示的;

  ⑵监狱、戒毒单位发生“四无”方面重大问题、市(州)司法局(含辖区司法行政机关)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⑶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受到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刑事处分的;

  ⑷弄虚作假、谎报政绩,在绩效考评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

  ⑸发生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规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

  3.考评处级干部绩效考评成绩=日常考评得分(40%)+年终考评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10%)+领导评价得分(10%)+加分-减分。

  厅管处级干部分厅(含戒毒管理局)机关、监狱管理局机关、监狱、戒毒所4类分别考评。根据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处级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按综合成绩分类排序,按比例确定不同等次。

  厅管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实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已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⑵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⑶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⑷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⑸违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⑹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四)考评结果的运用

  1.综合考评结果以一定形式在全系统通报,市(州)司法局考评结果同时反馈各市(州)党委、政府和党委组织部。考核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2.省厅每年度按绩效考评结果对综合成绩进入前5名的市(州)司法局、监狱,综合成绩进入前6名的厅、局机关处室、单位,综合成绩进入前2名的戒毒所分别给予表彰奖励,监狱、戒毒所领导班子同时确定为优秀领导班子。对综合考评成绩未进入表彰奖励行列,但同比进步幅度最大的市(州)司法局、监狱、戒毒所和厅局机关处室、单位,各设立1名进步奖。

  3.自2014年起,省厅对绩效考评成绩连续三年进入前3名的市(州)司法局、监狱、厅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和连续三年第1名的戒毒所主要负责人记个人二等功1次,对连续三年进入前5名的市(州)司法局、监狱、厅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和连续三年进入前2名的戒毒所主要负责人记个人三等功1次。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干部,给予表彰,符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连续三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个人三等功1次。

  4.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厅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表彰奖励,推荐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等上级机关表彰以及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5.年度绩效考评成绩靠后的,厅领导与市(州)司法局局长、监狱长、戒毒所长及厅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分别谈话,共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两年考评成绩末位的,对其主要负责同志予以调整。

  6.对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处级干部,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由厅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政工工作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是副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厅党委分管政工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由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严肃批评教育,视具体情况,由厅党委调整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降职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和厅系统处级以下干部的绩效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市(州)司法行政工作绩效考评指标

   2.监狱工作绩效考评指标

   3.戒毒工作绩效考评指标

   4.司法厅机关工作绩效考评指标

   5.监狱管理局机关工作绩效考评指标

  6.厅管处级干部考评指标

责任编辑: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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