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04.07.2014  22:18

  中国兰州网7月4日消息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7月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先生,省水利厅副厅长杨成有先生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省政府于2014年6月21日印发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这是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行为,促进全省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先生就立法背景做了详细的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水资源费作为资源税费改革的重要方面,是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抓手。201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对各省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出了调整目标,要求到2015年底,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达到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50元/立方米,而现状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114元/立方米,地下水0.167元/立方米,与国家要求差距较大。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高度关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进展情况,去年8月进行了书面跟踪督查。为此,去年12月4日,省长办公会议就《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6月初,国家派出检查组,对我省2013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在反馈意见时提出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建议我省按国家要求尽快出台提高征收标准的政策。2011年以来,审计署驻兰特派办、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在检查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时,也指出了我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要求进行整改。近期,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中,列明要对“统筹使用税费、价格等改革措施促进节水增效”的情况进行督查。修订并发布实施《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水安全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行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目的就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1.体现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办法按照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深化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体现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提出利用再生水、矿井排水、苦咸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以政府令形式做此规定在全国尚属首次。

  2.规范了取水许可。新办法在取水许可方面全面贯彻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度,从地表水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的确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权制度建设,取水许可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优化配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新办法在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时坚持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原则,根据三部委《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7类征收对象进行划分,即工商业、城镇公共、农业生产、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水力发电、特种行业和其他取水。同时,适度提高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若按新标准,全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将达到0.371元/立方米,地下水平均征收标准将达到0.759元/立方米。平均征收标准虽高,但主要是由于用水量较小的特种行业和对地下水水资源破坏严重的采矿用水的标准较高,拉动了平均用水水平,占全省总用水量超过90%的农业、一般工业和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基本未变,从总体上来说不会对这类用水大户产生影响。

  4.加强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新办法根据国家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近年来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了完善,规定水资源费计入取用水人成本,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不同供水对象或用途将水资源费核入供水水价,主要解决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与水价未能全面统一问题。

   在贯彻执行方面要做到以下三点即:

  1.大力宣传。现在距《办法》实施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当前我们应该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尽快熟悉《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为实施打好基础。二是各地要尽快清理不符合《办法》精神的各项规章制度,该废的废,该改的改,确保《办法》贯彻实施的权威性。

  2.加强落实。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各取水户应当按《办法》规定,自觉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3.强化监督。“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落实,《办法》施行以后,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法制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群众监督是保证法律执行的重要手段,希望社会各界及时向我们反馈《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