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02.03.2016  16:42
甘建设〔2016〕45号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兰州新区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勘察设计协会,各勘察设计单位、规划编制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创造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我厅在总结近年来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对《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重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甘建设〔2007〕75号)同时废止。 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新的评选办法,认真做好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中遇有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附件: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创造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参照《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也是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前置奖项。此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规划、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二、三等奖。 对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立优秀小型工程设计奖,分设一、二、三等,该奖项级别等同于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小型工程设计奖的评选范围原则限定为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 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量的45%,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量的5%和15%。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按照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要求,两年集中推荐上报一次,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主体工程完成日期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主体工程已完成时间,以每次评选截止申报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地下水开采达到设计要求,或暂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开采性抽水试验(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经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验证,并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论证)、钻井工程、专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交(竣)工日期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已交(竣)工时间,以每次评选截止申报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   甘肃省优秀规划奖评选范围包括: 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乡规划项目(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其它规划项目(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十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 三、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成在我省境内的工程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注册地应为甘肃省内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优秀规划的单位,注册地应为甘肃省内且必须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相应的专项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报规划项目应与行业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体现抗震、防灾、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行业或总体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 六、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申报软件应为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应用于行业的软件,仅作为本单位办公软件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家或省内领先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在省内同行业内具有一定先进水平,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优秀小型工程设计应有特色,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表(见附件1、2、3、4、5),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报送省建设厅。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荐能代表本单位水平和能力的项目参评。对申报项目较多的单位,应先进行单位内部遴选,再确定报送名单及单位推荐排序。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建立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入库专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学会和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推荐,省建设厅审定。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专业评审组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3~7人的奇数。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纳入专家库的人员给予大力支持,保证评审专家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经费。各专业评审组委员连续任期不应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初步评审。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或综合评定的方式,确定本专业组申报项目的初评排序,评出本专业组初评项目建议名单及建议获奖等级。建议的初评入围项目应经过本专业组2/3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且建议入围项目数不应超过该专业组总评审项目数的70%; 二、项目复核。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成综合复核组,对初评入围项目采用现场复查回访或函访等形式进行复核,复核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方面的评价,提出项目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可以否定初评意见; 三、综合评审。省建设厅根据入围项目的行业组成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复核保留的各专业建议获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综合评审优先采用公开评议方式,当公开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四、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五、省建设厅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报省建设厅审定。 第十九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表彰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向参加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及中等城市总体规划以上的优秀规划奖单项受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小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省优秀规划奖、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奖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单项受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优秀小型工程设计奖单项奖的受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二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选优秀勘察设计是考核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资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树立争优创优意识,并积极组织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度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原省建委、省科委、省人事局等部门发布的《甘建发〔1993〕217号文》规定,凡被授予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即等同于获得同级别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甘建设〔2007〕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信息: 1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申报表
2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3甘肃省优秀规划奖项目申报表
4甘肃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5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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