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半月改革动态(2016年9月16-30日)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创业投资发展要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意见》提出,一是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二是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有序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五是完善退出机制。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六是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监管、商事、信用等方面市场环境。七是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提升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八是完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
《意见》要求,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机制,密切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放管服”改革
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要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按照资源共享属性,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同时严格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办法》强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办法》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务部门依据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并维护、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动态更新的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办法》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尽快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要确保所提供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办法》强调,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每年度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同时,将目录编报和接入目录管理系统的要求分别纳入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信息情况进行评估。
人社部明确“五证合一”社保登记事项。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以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通知》明确,各地要及时建立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通知》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有机衔接,切实做好扩面征缴工作。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通知》还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化共享登记信息的比对和分析应用,继续做好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切实加强跟踪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登记和参保缴费行为。
三、国有企业改革
央企考核新规发布,依企业功能分三类实施。国资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明确不同类型的国企经营责任,按照企业的功能和业务特点,将中央企业分成三类实施考核。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中央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此外,方案还探索建立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制度,将企业承担的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清单的特殊事项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根据方案,业绩考核结果将挂钩差异化薪酬激励,并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等。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成立。9月26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宣布成立,总规模人民币3500亿元,首期募集资金1310亿元,该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主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重点行业国有企业实施行业整合和专业化重组。
四、盐业体制改革
盐业体制改革,明确推进时间表。工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盐业体制改革的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通知》同时公布了全国范围内99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40家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及31家省级食盐批发企业的名单。
五、财税体制改革
我国对201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关税减让。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通知,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201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这些产品对应我国税则中480多个税号,包括新一代多元件集成电路、触摸屏、半导体等,其中大多数产品的进口关税将在未来3年或5年降为零,少量产品的关税将在未来7年降为零。此次降税是为了落实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扩大信息技术协议产品范围谈判成果。2015年12月16日,包括我国在内的24个参加方在肯尼亚内罗毕共同发表部长宣言,明确各参加方要约束并逐步取消201项产品的关税。
六、金融体制改革
财政部、央行发公告建立国债做市支持机制。9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建立国债做市支持机制。公告指出,国债做市支持机制,是指财政部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的市场行为。根据两部门印发的《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操作规则指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两部门明确,国债做市支持操作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基础,采用公开化、市场化的单一价格方式定价。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为做市商中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国债做市支持工作。
证监会批复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近日,证监会批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的簿记建档指引,在全面总结和吸收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为上位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准确性要求,更有利于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簿记建档指引》发布之后,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照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完善公司簿记建档的内部制度并严格执行。下一步,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将依法依规,全面加强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督检查,努力防范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三去一降一补”五大重点任务。
七、地方改革
上海出台升级版人才政策。近日,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即人才“30条”)。此次发布的30条实施意见,在涵盖去年发布的人才“20条”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推动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成员纳入直接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进一步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等。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面,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此外,上海将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河南出台意见支持国企改革。河南省地税局日前出台《关于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从国企资源整合、企业改制、技术升级、职工转岗再就业和其他税收政策保障等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梳理了现有支持国企改革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海南率先实现异地就医结算全覆盖。近日,海南与上海签订了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协议,至此,海南异地就医结算合作范围扩大至全国30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全国各地拥有223个统筹区,率先实现省级统筹区全国覆盖(除港澳台地区)。 近年来,海南通过拨付专项经费用于跨省就医结算系统平台开发建设,并制定下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及《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操作规程》,对异地就医的条件、程序、结算方式、监督管理,以及具体异地就医结算的业务经办流程、信息管理、统计报表等相关工作,予以细化和规范。通过一系列举措,截至2016年5月,海南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量从2010年的41人次增至46728人次,发生医疗费用总额1.5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