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的通告

02.06.2016  02:41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的通告

(2016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建立“全民举报、社会监督”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长效奖励机制,营造“珍惜生命,拒绝交通违法”的氛围,根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等要求,现就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五)举报挪用、转借或者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500元;

  (六)举报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500元;

  (八)举报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九)举报非法改装校车的,奖励1000元;

  (十)举报校车超员不足20%的,奖励200元;校车超员超过20%的,奖励300元;

  (十一)举报驾驶货车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校车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奖励500元;

  (十二)举报饮酒、醉酒后驾驶校车的,奖励800元;

  (十三)举报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凡在我省境内发现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均可选择以下方式和路径进行举报:

  (一)通过拨打110、122和高速公路12122报警平台以及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通过提供手机“随手拍”、车载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进行举报;

  (三)通过交通违法视频举报平台以及书面、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要通过发放传单、悬挂标语以及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地址和视频举报平台,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的有关要求

  (一)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视频、微信、图片及文字材料,应当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车身颜色等特征。

  (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警力核查处理,在查清举报违法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事宜通知举报人。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多人举报的,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先后顺序按百分比分配奖金。举报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或者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2.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被举报之前违法单位或个人已经主动接受处罚并予整改的;

  3.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无法固定证据和查处的。

  (四)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车人进行敲诈勒索,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对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六)公安机关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具体举报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