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各项政策的落实点、各种利益的交汇点、各类组织的落脚点和各个矛盾的集聚点。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基层民主协商的重心。近年来,各地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形式,为城乡居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搭建平台,为不同群体提供利益诉求渠道,使城乡居民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协商,有力促进了城乡基层民主发展。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更加多样,社区协商主体不够广泛、协商内容不够明确、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协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和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推进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活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丰富社区协商内容、扩大参与主体、完善协商机制,有力推动基层民主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凝聚力量、靠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城乡社区协商的根本政治保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城乡社区协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群众自治。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将城乡社区协商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在协商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协商,自觉做到用法治思维协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确保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社区协商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又要提高协商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实现发扬民主和坚持集中的有机统一。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鼓励群众从本地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切实增强村(社区)居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和社区归属感。
(三)目标要求。到2017年,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协商主体、协商内容更加明确,协商活动深入开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常态。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各市州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目录。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土地流转、公共设施、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范围。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两代表一委员”、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社会组织、双联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等,都应作为协商主体。
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对跨村(社区)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乡镇、街道或县市区组织开展协商。有条件的村(居)民小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协商延伸到村(居)民小组,并确定相应协商主体。对一般性事务的协商,由协商组织者根据本村(社区)户籍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多少确定,原则上要求利益相关方均有代表参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均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还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退休回乡人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以及与双方利益无关的群众代表参与。
(三)规范协商形式。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提供指导。完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制度,充分利用民情恳谈日、驻村(社区)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加快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通过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等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更为广泛的网络协商平台。
(四)严格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健全协商制度。将城乡社区协商始终贯彻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建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自治组织、城乡居民的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驻村(社区)单位共建协商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要探索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协调制度,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每个村(社区)全年开展协商活动不少于4次,并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村(社区)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需要协商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健全村(社区)党员议事制度,推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城乡社区制度,完善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制度,切实将城乡社区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同规划、同部署。要结合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实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提高协商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城乡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障,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确定协商内容,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政策法规,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提高协商能力。大力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者专题培训,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本内容,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城乡社区协商组织者和参与协商的群众熟练掌握并运用开展社区协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协商的实效性。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理性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避免过激的、非理性的和无秩序的参与城乡社区协商。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部门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研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制度,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