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体制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改革创新、应援尽援的基本原则,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努力实现咨询接待便民化、办案程序规范化、案件管理信息化、结案归档标准化,保证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回应民生诉求,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土地流转、农资产品质量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建立及完善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社部门制定,报省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代理)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承办相关规定,加强对各业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有序办理。开展法律援助参与刑事申诉案件代理试点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依托市、县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拓展基层服务网络,依托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立法律援助咨询点,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实现法律宣传咨询服务“零距离”。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一)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减少受理审查时间,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试行“点援”工作方式,使受援人能够选择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研究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案件工作标准和案件质量标准,完善质量评估机制。
(二)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工作程序等要求,不断规范接待、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等服务环节,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责任,为困难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法律援助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农民工集体讨薪、土地纠纷、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群体性法律援助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提升信息化监管效能。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标准、程序和投诉途径,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三)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打造法律援助“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服务圈,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逐步推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对《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确定的特定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军人军属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对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向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爱心卡”、“便民卡”,推行“一卡三进”(进乡村、进社区、进工地)、“五免一卡通”(免经济困难审查、免咨询事项限制、免审查程序、免律师代理费、免援助区域限制)等便民服务措施,建立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升服务效果。
四、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一)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法律援助经费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各地政府要探索和研究多元资金来源机制,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拓展经费来源,逐步建立政府法律援助基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要全部用于案件补贴,及时足额支付。省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全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补贴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鼓励支持各地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各地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市州、县市区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研究全省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务机构分别设立的管理体制,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鼓励省会城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及大学生志愿者到边远贫困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县律师力量不足的问题。发挥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力军”作用,盘活我省法律援助人才资源,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
(四)创新网上为民服务形式。按照“互联网+”的理念,充分发挥“智慧司法”信息化平台作用。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为实现法律援助信息网络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帮助困难群众获得便捷规范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省级监督、市州负总责、县区抓落实”责任机制,做到案件办理、质量评估、管理监督、经费使用等各环节符合规范要求。落实“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承诺。
(二)加强监督管理和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接受人民群众投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体系,落实检查督导责任,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加强《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符合甘肃实际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为特定辩护、代理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将受援人败诉后的公证事项、司法鉴定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并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复印案卷材料应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费用。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妇联、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的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