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

13.10.2015  09:09

  原标题: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

   中国甘肃网10月13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赵万山) 省政府日前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同时,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办法》明确,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