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02.07.2014  13:47

甘政发〔2014〕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办法》首次将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大力实施民生实事,有力地保障和改善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特别是我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各类救助对象年度人次数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实现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推动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制度政策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动态管理,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立足我省省情,深入调研论证,及时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0号),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四)创新医疗救助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145号),并在救助程序、制度衔接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救助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同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五)推进教育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调研论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

   (六)健全住房救助政策。 建设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细化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关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具体救助政策。

   (七)强化就业救助工作。 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按照《办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促进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

   (八)规范临时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进一步科学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评议公示、救助标准、经费筹措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操作办法,抓紧修订我省临时救助制度,争取尽快提交省政府审定并颁布《甘肃省临时救助办法》。同时,要切实抓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140号)的贯彻落实,改进救助工作,变自愿救助为主动救助,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关键环节

  (一)着力破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 破解“碎片化”、推进“一体化”是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救助“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合力。

   (二)扎实开展急难救助工作。 救急难是《办法》的重点内容,必须统筹规划,合力施救,持续推进。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要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窗口等平台,年内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申请救助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受助及时。

   (三)不断健全信息核对机制。 我省省、市、县三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已全面建立,各地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配强工作人员,设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使核对机构尽快运转起来,切实发挥作用。民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规定,协调社会救助各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细化核对措施、规范核对程序,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为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科学施救提供依据。

   (四)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 各地要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常住总人口数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需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所辖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工作经费。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救助方法灵活、救助形式多样的特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救助需求。

   (二)细化任务分解。 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省政府将对贯彻落实《办法》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各地政府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切实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适时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对职能内救助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管。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和采取发放宣传单、明白册,政策解读、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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