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抢抓机遇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26.06.2014  19:48

甘政发〔2014〕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加快铁路尤其是中西部铁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完善铁路路网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建设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先后开工建设了兰州至重庆铁路、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等一批重大铁路项目,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但与中东部地区相比,我省路网密度仍然很低,仍有部分市州没有通铁路,这与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实现交通网络互联互通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有利于扩大有效需求、拉动投资、促进建材等相关产能释放,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加快扶贫攻坚步伐,也有利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亚欧铁路交通大动脉、加快富民兴陇进程,对我省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振奋精神,奋发努力,下更大气力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铁路建设及营运里程达到6000公里以上,实现14个市州全部通铁路的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措施

  铁路建设涉及范围广、协调任务重。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铁路项目前期及建设中政策措施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的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推动全省铁路重大项目建设。相关市州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省铁路民航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强化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州的业务指导。相关市州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衔接、高效运行的工作平台,为全省铁路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合理平行交叉作业,做到铁路项目及时受理、及时评估、及时核报,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铁路项目前期工作、拟定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和省投资集团铁路公司负责做好省级配套资金筹措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等相关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做好铁路项目规划选址和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等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做好铁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和审批工作。省林业厅负责做好重大铁路项目涉及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事项和征占林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养老保险、治安管理、文物保护、生产安全、省内建筑材料供需对接、劳务人员聘用等相关工作。

   (三)靠实征地拆迁主体责任。 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项目的规划衔接、征地拆迁及安置、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各项任务。

   (四)严格项目管理。 项目业主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和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时组织项目审批前置性资料,为项目按期审批提供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概算进行铁路项目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等全过程负责。

   (五)科学开展设计。 设计单位要本着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铁路设计上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合理节省投资。要严格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和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优化设计路径,推荐先进适宜技术标准,出具最佳设计方案。

   (六)强化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制,科学安排工期,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文明施工,及时消除安全和质量隐患。

   三、积极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拓宽融资渠道

  我省铁路建设正处于高峰期,资金需求量大,筹措任务重,预计“十二五”期间国铁干线建设还需省级配套资金120多亿元。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破解资金瓶颈制约是加快全省铁路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省级财政。 从2014年起,省级财政将铁路重大项目建设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全额用于铁路省级配套资金。研究制定铁路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省级配套资金管理,切实提高省级配套资金使用效益。研究设立甘肃省铁路发展基金,为铁路建设拓宽融资渠道。

   (二)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 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或联合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保值且收益率较高的理财等附加金融产品,以参股、租赁、合伙等形式,开展多元化融资,着力落实国铁干线等项目资本金省级出资。省级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在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不足以支付的,由各融资主体通过其他收益垫付。省投资集团铁路公司按合资铁路公司股权获得的运营收益,用于铁路还本付息和资本金投入。鼓励省投资集团公司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对铁路沿线主要城市和车站周边的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全额用于铁路建设省级配套。

   (三)金融机构。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前参与并开展铁路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调查,提高审贷效率,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社会资本。 鼓励民营企业、社会法人或境外企业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参与我省铁路建设。鼓励在甘电力、煤炭等资源开发和大型物流运输企业投资铁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五)地方政府。 相关市州政府结合实际,研究设立铁路建设投资公司、综合开发性融资平台,大胆探索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筹措新模式。铁路沿线地方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铁企业对其所属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进行综合开发。

  (六)国铁干线。 省级配套资本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和省投资集团铁路公司等省级融资平台共同承担,通过地方政府债券、重大交通项目建安营业税、中期票据、省级预算内资金、国有企业资本收益、企业投资等渠道筹措。项目资本金中由我省承担的征地拆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铁路公司、项目业主及项目沿线市州政府,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核定征地拆迁费用总额,实行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市县政府承担。因建设方案调整引起的新增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定。

   (七)地方铁路。 省级规划批复实施的地方铁路,资本金原则上由市州政府筹措解决。项目投资大、区域带动作用明显、地方筹资困难的铁路建设项目,省级财力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计入省级股份。

   (八)企业专用线。 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项目业主自行筹措建设资金,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核准,项目所在市州政府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为铁路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相关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铁路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一)严格征收程序。 铁路项目建设中因设计变更确需征收的土地,须由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共同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费用计入项目资本金;零星土地据此征收。未按此程序征收的征地拆迁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二)严格补偿标准。 严格执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2011年第86号令)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地方政府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地方政府未经省政府同意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沿线地方政府在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被拆迁人实施奖励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企事业单位和被拆迁户房屋拆迁安置的过渡标准,应按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公布的辖区内统一标准执行。凡是地方政府对铁路项目单独制定和批复拆迁安置过渡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地方政府造成的超过拆迁安置方案确定过渡期限所产生的过渡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设计单位对铁路项目工程地质勘测不准确引起过渡期限延长所增加的过渡费用,由地方政府与设计单位协商后按比例承担。

   (三)妥善安置被拆迁农户。 地方政府对被拆迁农户的集中安置,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制定集中安置点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征地事务办公室审定后实施。要严格执行我省关于铁路项目拆迁农户集中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建设费用解决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临时征用耕地复垦。 地方政府制定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复垦,并按方案中确定的复垦成本向项目所在地政府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地方政府要做好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管和验收工作。

   (五)边角地和夹心地。 铁路项目建设中造成的边角地和夹心地原则上按永久用地总量2%以内的比例控制。征用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费用,经省国土资源厅商项目业主共同确认后,纳入项目资本金。其中,面积较大的,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保证原有耕作条件;无法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由省投资集团铁路公司统一管理,置换盘活,所得收益全部用于铁路建设。

  (六)临时占用使用土地。 铁路项目施工临时占用使用道路实行质保金制度,即由施工单位与公路所有权部门、项目所在地交通部门签订协议并缴纳道路恢复保证金,待铁路工程完工、施工单位修复毁损道路后予以退还。施工单位无力修复的,支付公路损坏补偿费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修复。补偿费额度由铁路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损坏情况,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部门评估后审核确定。铁路项目建设中电力、通信、广电、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网改移需征用的土地纳入统征范围,改移工程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七)受损房屋补偿及其他事项审批。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项目所在地政府联合施工单位对可能引起振动的房屋进行全线录像,对确因铁路项目施工造成损坏的房屋,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三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受损房屋评估认定后,由项目业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或补偿。项目所在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在铁路建设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行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停止铁路项目规划所经区域的规划、用地、采矿权、探矿权审批。

  (八)农民养老保险。 铁路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铁路项目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按时限要求使用已下拨的省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足额落实铁路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配套补助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严格执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不得随意调整铁路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扩大参保范围,不得在未足额缴费前发放养老金,不得截留或挪用。国家干线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按照4∶6的比例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费用的70%由省级财力承担,项目所在地政府承担30%。

   五、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相关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建立专项督查制度。 省政府每年组织督查组,对铁路项目进行专项督查。省政府重大项目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把属地范围内的铁路项目督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及时发现问题和化解矛盾,实现铁路项目的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

   (二)加强审计监督。 省审计厅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建成或在建铁路项目省级配套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大奖惩力度。 各地对铁路项目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协调服务不到位、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