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09.07.2014  18:33

甘政办发〔2014〕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12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8〕174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5日

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类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2.2专家组

   3 预警监测

  3.1预警报告

  3.2信息报告

  3.3应急值守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先期处置

  4.3扩大应急

  4.4响应措施

  4.5应急指挥部响应职责

  4.6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通信保障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

  7.2宣传与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7.4以上、以下的含义

  7.5预案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区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1.5分类分级

  火灾事故按照灾害损失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Ⅵ级(一般)火灾事故、Ⅲ级(较大)火灾事故、Ⅱ级(重大)火灾事故和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4个等级。

  1.5.1Ⅵ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Ⅵ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5.2Ⅲ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3Ⅱ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火灾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4Ⅰ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火灾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任副总指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担任(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2专家组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监测

   3.1预警报告

  各地消防部门根据季节转换和天气变化因素,针对本地火灾隐患及发生特点,加强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拒不改进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报当地政府,由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督办整改。

   3.2信息报告

  凡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事发地政府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火灾,事发地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确实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火灾事故情况的,事发地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政府或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信息,并上报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有关领导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应急值守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4 应急响应

  对应火灾事故分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1响应程序

  4.1.1Ⅳ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Ⅳ级火灾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州政府和市州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2Ⅲ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Ⅲ级火灾事故时,由市州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州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3Ⅱ级、Ⅰ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Ⅱ级和Ⅰ级火灾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2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级预案和联动机制,积极协同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事发地消防部门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人员车辆疏散和警戒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相关数据;事发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自来水供应;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员救治、伤员转运等工作;事发地气象部门负责为灾害现场提供天气情况。

   4.3扩大应急

  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向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援,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灭火力量进行跨区域调动;全省灭火力量不足时,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公安部消防局,请求进行全国灭火力量跨区域增援;需要调集其他社会力量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向上一级政府汇报,协调解决。

   4.4响应措施

  4.4.1人员疏散

  在专业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受到火灾威胁区域内的人员快速疏散,并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4.2医疗救治

  卫生计生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

  4.4.3受灾群众安置

  民政部门组织力量筹集和调运棉被、帐篷等生活安置物资,负责联系和选择安置地点及临时帐篷的搭建工作。

  4.4.4社会治安维护

  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维护受灾区域的社会秩序,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现场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4.4.5信息发布

  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火灾事故信息应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并同意后发布;参与火灾扑救和调查的人员,未经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不得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4.5应急指挥部响应职责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指挥协调各部门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2)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现场通信、电力以及现场处置灾情车辆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止灾情蔓延扩大。

  (6)组织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6响应结束

  在火灾扑救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火灾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疫病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建设部门协调有关鉴定机构对受灾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5.2事故调查

  5.2.1Ⅳ级火灾事故

  由事发地消防部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

  5.2.2Ⅲ级火灾事故

  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和事发地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

  5.2.3Ⅱ、Ⅰ级火灾事故

  在省政府调查组的领导下,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安监局会同事发地消防等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省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水平。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物资保障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协调解决火灾应急事故处置所需的经费。

   6.3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负责对消防部门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6.4交通运输保障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和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

  市州、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消防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火灾事故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消防局在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省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宣传及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火灾事故通俗读本,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7.3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 件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负责指挥全省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定事项。

   省教育厅: 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火灾预防、火场逃生演练和火灾应急知识的培训;当火灾事故涉及学校、学生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开展灭火救援和善后处理。

   省公安厅: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道路交通管制、车辆人员疏散和警戒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调动相关警种和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顺利开展。

   省民政厅 :负责火灾事故受灾群众的应急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 及时协调解决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省环保厅: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省建设厅: 指导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加强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指导各级建设部门协调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开展本地区火灾后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协助公安部门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保护现场;开辟快捷通道,保证灭火所用各类车辆的安全通行。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卫生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负责对消防部门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省文化厅: 负责大型文化活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类活动救援期间相关物资、经费、人员保障。

   省工商局: 协调市场开办方做好火灾事故后场内经营者的安抚和市场恢复工作。积极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市场内商户的防火防灾教育及消防措施的落实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按照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发布火灾处置相关信息和公告,为应急救援提供舆论保障。

   省安监局: 负责火灾事故发生后,联合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管理责任进行倒查、追究。

   省旅游局: 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做好由旅游部门主办和承办的大型观光节活动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兰州铁路局: 负责火灾应急救援期间需要调集铁路运输相关设备的协同配合工作。

   民航甘肃监管局: 负责火灾应急救援期间需要调集民用航空运输相关设备的协同配合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所需的天气情况;指导事发地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火灾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承担省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工作;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死伤人员亲属接待、安置和安抚工作,及时组织救援物资和食品、饮用水、住房等生活物资的调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武警甘肃省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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