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27.07.2017  17:55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7〕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十三五”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能源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十三五”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要求上来,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功夫,采取更加有效的举措,推动节能减排各项任务落实见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每年将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领域、本系统节能减排的具体推进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和进度要求,强化考核问责,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减排
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省。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达到0.947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为1430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953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年度平均增速控制在3.54%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6万吨、3.4万吨、52.54万吨、35.61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8.2%、8%、8%和8%。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和“互联网+”行动计划,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引导国有资本从高耗能行业向服务业和现代高效农业转移。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增效进程,着力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链(集群),努力改变“原字号”和“初字号”产业产品结构,实现产业由低端向中高端跃进。制定区域主体功能区产业政策,发展低能耗高能效产业,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制度,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严格准入条件,对高耗能新建项目实行能耗增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依法依规有序退出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四)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 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发展壮大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和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等低能耗高能效产业。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强化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推进兰州新区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6%和50%。(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

   (五)全面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坚持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在瓜州县清洁能源供暖示范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建设河西煤炭分质利用基地和陇东煤炭清洁转化基地,实施火电机组综合升级改造。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建设国家核燃料循环基地。加强能源战略通道建设。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6.1%,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62%,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5.8%,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5%。(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 强化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智能园区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推动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进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力争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7%以上。鼓励和支持信息化企业开发数字能源解决方案,推动信息技术在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中应用,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鼓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强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和规范制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政府投资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兰州市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条件成熟地区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30%。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探索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各市州结合城市风貌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工作,探索创立政府引导,供热企业、受益居民和原产权单位、节能服务企业等广泛参与、合作共赢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进新机制,到2020年实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万平方米。推进利用太阳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林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 完善优化路网结构,推动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通道建设。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绿色交通低碳城市试点和“公交都市”建设进程,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加快淘汰高耗能客货运输车辆,积极推广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纯电动汽车等绿色交通运输装备,普及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等技术应用,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降低公路运输客货周转量单位耗能,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加强机场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提高电气化铁路供电效率,加快淘汰老旧机车,强化铁路牵引节能;开展铁路站区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加强客车、站场、检修、生产等节能改造。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水平,推进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兰州铁路局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 鼓励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鼓励选用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节能产品,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标准,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开展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建设,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支持清洁能源仓储设施利用率,引导商贸物流行业提高对绿色物流的认识,倡导物流企业推广使用绿色、节能、环保、高效的管理运营模式,推动商贸物流业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 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加快发展节油、节电、节煤等农业装备和节能农业大棚等农业设施。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鼓励农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太阳能采暖房、生物质可再生能源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推广使用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的节能设施和节能产品,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大力支持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建筑及数据中心、电梯、空调、锅炉等用能系统和附属设施节能改造,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2%。推动公共机构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完成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任务,创建100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加快公共机构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开展供热计量改造,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优化空调采暖、制冷运行管理。(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配合国家做好“百家”企业重点用能单位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省、市分别完成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重点用能单位应制订年度节能计划,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督促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监测制度,并开展效果评价,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级制定的有关节约能源标准。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逐步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依法依规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 按照国家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强化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开展节能产品认证,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鼓励居民用户使用节能产品,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禁止公共机构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推行节能低碳绿色消费。(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 加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以气代煤、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电力行业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其他重点行业实施达标治理。严格控制省内重点流域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产品加工、制药等重点行业整治,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完善污水、垃圾集中处置等污染治理设施。(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 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耗油、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通过升级改造、提高残值补贴等方式,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黄标车。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按要求落实第六阶段汽、柴油国家(国Ⅵ)标准实施,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运输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推进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将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地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减轻燃煤散烧排放和污染。加强散煤煤质管控,严格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加快优质煤配送市场和供应网络体系建设,严控劣质煤炭流入销售市场和用户。加快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 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和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落实国家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积极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 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省级及以上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施好关键补链项目、延链项目、配套项目、原材料精深加工项目、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全面实施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 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总结平凉海螺水泥协同化处理城市垃圾工程经验,推动城市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试点建设,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2020年,全省设区城市均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一)大力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 加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古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依托兰州、天水等工业制造企业,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发挥兰州、天水、平凉、嘉峪关、武威、临夏等城市的区位及物流优势,与生产商合作发展逆向物流,建立再制造产业发展所需的工程机械、机床、废旧汽车零部件等的逆向回收物流体系,形成适应再制造产业发展所需的旧件收集能力。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到2020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等重点废旧商品回收总量达到630万吨,利用总量达到550万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二)有序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

   (二十三)积极探索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 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地级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依托甘肃省循环经济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及西北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在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逐步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重点支持兰州、白银建立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甘肃保监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 组织实施重大节约能源科研项目、节约能源示范项目、重点节约能源工程,抓好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项目,推广工业低品位余热暖民工程、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100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提高节能服务产业产值。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做好金昌、兰州、敦煌3个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和白银、庆阳(西峰区)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同时积极开展省级低碳城市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 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累计完成1758.5万千瓦机组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1779.5万千瓦装机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任务,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 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7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继续发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经济战略平台作用,积极争取国家部委资金和政策支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设行动、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和农业循环经济基地建设行动,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筑牢基础。到2020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值达到1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 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规划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有机衔接,明确全省节能减排重点研发任务,引导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减排的技术研究开发重点和方向,并将其纳入相关规划。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形成节能环保技术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钢铁、有色、石化、电力、煤炭、建材、建筑、交通等领域加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 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循环化改造园区和节能减排财政示范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推广低品位余热供暖和工业园区集中供暖,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探索城市智慧能源系统建设,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按照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布局,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构建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宣传推广、技术和产品出口服务等功能平台。组织科研院所、节能服务公司等相关单位组建节能环保低碳服务产业联盟。建设集节能低碳领域的技术咨询、项目对接、权益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服务平台和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强化节能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按照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布局,整合资金,分阶段、分步骤动态扶持和重点培育一批在节能电气装备制造、节能换热设备制造、烟气脱硫设备制造等领域,产业特色突出、规模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企业技术集成和整合能力,支持其“走出去”拓展全国乃至国际市场。高起点引进一批在水泥窑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制造、环境监测仪器和自动监控装置生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贸易等领域,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集团来我省投资建厂,并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市场引领等方面的带动作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节能减排价费政策。 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措施,形成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机制。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清理违规优惠电价。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进落实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和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

   (三十二)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 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和政策落实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探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补贴。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 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建立银行业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引入节能减排低碳评价因素,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流程,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多元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应收账款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研究碳金融发展模式,积极开发碳金融产品。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节能减排公益性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在绿色项目中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扶持节能环保相关制造和服务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加大绿色金融宣传力度,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牵头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 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深入推进碳市场建设,扎实开展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配额分配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基础工作,争取与全国同步启动运行碳排放交易市场。探索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础工作,鼓励天水等市开展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大力推进试点地区兰州市和平凉工业园区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适时在全省推广排污权交易有关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鼓励、支持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约能源改造,为用能单位提供节约能源分析评价、融资、技术改造等服务。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节约能源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节约能源成果转化、技术转移,金融、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执行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建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 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效能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节约能源管理,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鼓励居民用户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按照国家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结合重点用能企业百千万行动和企业自愿节能承诺行动,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积极融入国家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进程,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定期开展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推动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三十七)有效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力度和奖励力度,努力改善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引导市州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激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研究制定《甘肃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示范项目补贴,节电产品研发、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实行可中断负荷企业的经济补贴,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补贴等。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支持培育一批专业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评估评价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积极开展电能替代和电力交易,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加强宣传展示,让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能源消费理念深入人心,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工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 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及时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贯彻落实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各市州和重点用能单位。深化资源环境管理,预留部分用能总量用于全省调配,主要保障城镇化、“一带一路”、精准扶贫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节能指标需求。各市州要根据省上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强化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区域节能管理。对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强度高的地区进行严格的节能降耗约束;能源消费量相对较大、能耗强度相对较高的地区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存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支持其他能源消费量较小、能耗强度较低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特色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上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 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国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有效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建设。配合国家做好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和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三)切实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国家及省上相关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节能监察机制,建立健全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四十四)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推进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以及能源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大节能减排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引导全社会推行绿色消费。 开展全民绿色生活宣传教育,倡导全体公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采取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社会团体、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与社区、物业公司、学校等联合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交换或综合利用闲置旧物。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低碳产品,不生产、不购买过度包装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支持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全省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节能减排行动。 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刊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新建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或者在现有展览馆中增加、更新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内容。建成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推动节能减排公益事业发展,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结合“一带一路”战略,深化开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国内外合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后勤保障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七)努力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破坏环境行为。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附件1

   十三五”各市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市    州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

2015年能源
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万吨标准煤)

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万吨标准煤)

兰    州
(含兰州新区)

20

2405

494

2899

嘉峪关

20

1194

146

1340

金    昌

16

462

107

569

酒    泉

13

400

69

469

张    掖

16

402

78

480

武    威

13

321

96

417

白    银

16

619

142

761

天    水

13

275

44

319

平    凉

16

427

72

499

庆    阳

13

326

52

378

定    西

12

215

46

261

陇    南

12

186

30

216

甘    南

12

55

11

66

临    夏

12

236

43

279

全    省

14

7523

1430

8953

   

  附件2

   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责任部门:省直有关行业部门 

指    标

单    位

2015年
实际值

2020年

目标值

变化幅度/变化率

工    业:

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

 

 

 

[-17%]

火电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
/千瓦时

324

320

-4

吨钢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

597.51

560

-37.51

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20.44

105

-15.44

电解铝液交流电耗

千瓦时/吨

13442.4

13200

-242.4

炼油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油/吨

67.51

63

-4.51

乙烯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918.83

790

-128.83

合成氨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264.23

1300

 

铜冶炼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509.17

498.9

-10.27

建    筑:

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

万平方米

 

1000

 

城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

万平方米

 

50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

20

30

+10

交通运输: 

铁路单位运输工作量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百万换算吨公里

 

 

[-5%]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6.5%]

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6.0%]

民航业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公里

 

 

>[-4%]

新生产乘用车平均油耗

升/百公里

 

5.0

 

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36.75

33.08

[-10%]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

千克标准煤/人

501.2

441.06

[-12%]

终端用能设备: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

%

75

80

+5

电动机系统效率

%

68.5

75.9

+7.4

一级能效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市场占有率

小于55kW

%

12

31

+19

55kW至220kW

%

5

13

+8

大于220kW

%

4

8

+4

一级能效电力变压器市场占有率

%

0.06

10

+9.94

二级以上能效房间空调器市场占有率

%

25

55

+30

二级以上能效电冰箱市场占有率

%

95

99

+4

二级以上能效家用燃气热水器市场占有率

%

90

98

+8

           注:[]内为变化率。

  附件3

   “十三五”各市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市    州

2015年排放量(吨)

2020年减排比例(%)

重点工程减排量(吨)

兰    州
(含兰州新区)

43411.92 

15.00 

5220.04 

嘉峪关

3670.15 

1.50 

44.06 

金    昌

12981.39 

4.00 

415.61 

白    银

23215.29 

6.00 

1114.89 

天    水

21822.03 

8.00 

1397.31 

武    威

44552.34 

4.00 

1426.39 

张    掖

33950.33 

14.00 

3804.34 

酒    泉

27537.44 

10.00 

2204.10 

平    凉

41418.52 

10.00 

3315.14 

庆    阳

14682.47 

10.00 

1175.19 

定    西

20081.11 

9.00 

1446.56 

陇    南

37442.14 

4.00 

1198.75 

临    夏

30112.28 

4.00 

964.07 

甘    南

8554.30 

4.00 

273.87 

甘肃矿区

2239.02 

0.00 

0.00 

  注:在“十三五”中期,结合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相关要求,在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各地减排潜力的基础上,适时对全省“十三五”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4

   十三五”各市州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市    州

2015年排放量(吨)

2020年减排比例(%)

重点工程减排量(吨)

兰    州
(含兰州新区)

7668.71 

12.00 

858.32 

嘉峪关

729.42 

1.50 

10.30 

金    昌

4581.11 

4.00 

172.51 

白    银

5208.34 

11.00 

539.35 

天    水

2685.82 

5.00 

126.42 

武    威

2045.16 

4.00 

77.01 

张    掖

1457.04 

12.00 

164.60 

酒    泉

1276.83 

9.00 

108.18 

平    凉

2511.82 

10.00 

236.46 

庆    阳

1780.90 

10.00 

167.65 

定    西

1825.62 

8.00 

137.49 

陇    南

2995.97 

4.00 

112.82 

临    夏

1787.37 

4.00 

67.31 

甘    南

597.50 

4.00 

22.50 

甘肃矿区

26.96 

0.00 

0.00 

  注:在“十三五”中期,结合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相关要求,在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各地减排潜力的基础上,适时对全省“十三五”氨氮排放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5

   十三五”各市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市    州

2015年排放量(吨)

2020年减排比例(%)

重点工程减排量(吨)

兰    州
(含兰州新区)

69816.53 

18.70 

13035.92 

嘉峪关

72505.49 

31.00 

22476.70 

金    昌

105872.21 

2.00 

2117.44 

白    银

93675.32 

4.00 

3747.01 

天    水

11822.29 

2.00 

236.45 

武    威

33806.04 

0.50 

169.03 

张    掖

48291.34 

2.00 

965.83 

酒    泉

34699.48 

2.00 

693.99 

平    凉

37383.88 

4.50 

1682.27 

庆    阳

16229.35 

0.50 

81.15 

定    西

13467.01 

0.50 

67.34 

陇    南

13757.71 

0.50 

68.79 

临    夏

12148.78 

0.50 

60.74 

甘    南

3196.16 

0.50 

15.98 

甘肃矿区

3949.81 

15.00 

592.47 

  注:在“十三五”中期,结合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相关要求,在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各地减排潜力的基础上,适时对全省“十三五”二氧化硫排放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6

   “十三五”各市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市    州

2015年排放量(吨)

2020年减排比例(%)

重点工程减排量(吨)

兰    州
(含兰州新区)

80619.19 

16.50 

13302.17 

嘉峪关

48788.51 

20.00 

9791.70 

金    昌

19943.02 

3.00 

598.29 

白    银

52501.96 

6.00 

3150.12 

天    水

18467.86 

2.00 

369.36 

武    威

16915.02 

0.50 

84.58 

张    掖

16353.94 

3.00 

490.62 

酒    泉

22047.41 

2.00 

440.95 

平    凉

45679.47 

4.50 

2055.58 

庆    阳

15941.03 

0.50 

79.71 

定    西

15872.50 

0.50 

79.36 

陇    南

13033.19 

0.50 

65.17 

临    夏

14684.41 

0.50 

73.42 

甘    南

3704.97 

0.50 

18.52 

甘肃矿区

2672.78 

15.00 

400.92 

  注:在“十三五”中期,结合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相关要求,在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各地减排潜力的基础上,适时对全省“十三五”氮氧化物排放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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