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9.07.2014  00:0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2014年医改重点任务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落实县级政府作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主体责任。系统评估我省第一批22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经验,梳理、总结、完善我省公立医院改革“315”模式并加以推广。启动第二批19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制订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是: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 各市州要按照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名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排名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各自工作。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新机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制订具体补偿办法。落实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分别负责)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甘发改收费〔2013〕1497号),22个第一批试点县于7月底前,19个第二批试点县于2015年1月底前,由县级政府牵头制订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做好价格调整政策与城乡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督促各级公立医院认真落实《甘肃省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甘机编办发〔2014〕13号),在合理核定、动态调整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改革和服务需要的人才梯队。认真研究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把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的收入分配原则,不断完善医疗卫生单位薪酬制度,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五)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 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逐步探索以县为单位的统一配送,实现县乡村连动的药品采购配送模式;省级招标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通过网上平台采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315”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 制订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全省各项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政策。进一步落实新农合患者分级诊疗制度,力争年内全省实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

  (八)突出中医药特色。 继续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将中医床位补助标准提高到西医床位15倍,及时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中医药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关于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甘卫中发〔2013〕237号)要求,县级中医医院要从管理、人才、专科专病等内涵建设上切实突出中医药特色。县级综合医院要从设置综合治疗室、床位配备、人才培养、考核中医药业务量等方面强化中医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重点任务是:

  (九)放宽准入条件。 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社厅共同负责)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 各地要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分别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

  (十二)推动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 争取国家在我省建立社会办医联系点,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社会办医在人才流动、土地、规划和投资补助等政策方面大胆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进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创新体制机制方面取得突破。(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参与)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7%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重点任务是:

  (十三)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工作进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和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各市州政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四)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总结各地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经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配合试点县市和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改革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各市州政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总结评估3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市工作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在全省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省级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各地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各市州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省总工会参与)

  (十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 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探索省级统筹,初步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也可以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各市州政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甘肃保监局参与)

  (十七)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国家规定,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甘肃保监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短缺,以及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抓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的贯彻落实。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继续招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重点任务是:

  (十八)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含甘肃增补目录)。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负责)

  (十九)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

  (二十)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十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各市州政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一)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乡村医生定额补助。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探索研究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积极推进医卫结合服务模式和经费总额包干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农村群众健康服务机制,加大常见病预防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力度。成立由乡镇包村干部任组长,驻村计划生育专干、社长、村医和掌握中医适宜技术较好的人员为成员的村卫生室健康管理小组,重点抓好慢性病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重点任务是:

  (二十二)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 专项整治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工信委、省商务厅参与)

  (二十三)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 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负责)

  (二十四)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国家部署,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重点解决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重点任务是:

  (二十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化整合项目内容,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管理,以县区为重点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模式试点。做好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以及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积极创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 完善全省卫生信息专网建设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推进各类卫生与计生信息平台整合工作。加强卫生计生统计网络直报,完成国家第五次卫生服务调查任务。推进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整合电子健康档案等信息资源。完成医院HIS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健康档案、新农合平台的对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省级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平台。(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二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 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开展试点监测评估。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继续开展中医药五级师承教育、西医学习中医等中医药人才传承和创新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共同负责)

  (二十八)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 加大医务人员“四排队”、医疗机构“八排队”等22项监管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力度,健全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维护患者权益,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甘肃保监局共同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

  (三十)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 开展对甘肃城乡居民健康影响较大的重大慢性疾病防治研究。支持开展医改战略性、方向性、支撑性重大政策研究。加快陇药产业发展步伐,支持创办品牌化陇药企业和开发品牌产品。扶持公司、企业、药农集约化生产经营甘肃地产大宗中药材。大力促进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加大中药材附加值提升技术研究,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加大院内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和应用开发力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各自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对市县的指导与监督,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法规。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研究室、各市州政府等共同负责)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