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资委出台“硬约束”规定国企追责方案

01.07.2014  15:01

  中新网兰州7月1日电 (吴贵学)兰州市政府国资委1日公布了《兰州市政府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处境、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主要报备事项。对当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进行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办法》中指出,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兰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情况进行检查,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企业,由兰州市政府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调离或免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前,须提前15日将股东会、董事会议程及需议定事项的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兰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在未报请兰州市政府国资委或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表意见。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办法》还规定,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国有企业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将把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应把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情况作为向职代会报告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厂务公开内容,作为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完)

【编辑:刘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