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十三条规定规范商品房销售 严禁霸王条款
甘肃新闻网兰州7月17日电 据西部商报报道: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兰州市近日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记者看到,《通知》对规范兰州市商品房销售作出十三条具体规定。根据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开盘销售前应依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审核的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具体开盘日期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此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
买房子 看准证件再掏钱
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购房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购房者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其签订订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已网签预售备案的商品房,经买卖双方协商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解除合同。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此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及时、全面、准确公示以下材料: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销售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楼盘销售委托代理合同;3.销售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商品房楼盘表、商品房一房一价价目表;5.买卖合同示范文本;6.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8.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方案》;9.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行业监督举报电话(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电话:0931-4607111转8123或8186,物价管理部门投诉电话:12358)。
开发企业不得有分期抛售等行为
《通知》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签管理,买卖合同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禁止蓄意囤积房源、变相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为可售房源,应全部向社会公开预售,开发企业不得有分期抛售等惜售行为;严禁只发布最低价,不公布均价误导购房者及制造虚假销售进度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预购。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中介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
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并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同时,凡在兰州市从事专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前到兰州市房产局备案,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销售代理工作。经纪人员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购买;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首席记者 丁炜娜)
原文标题:兰州十三条规定规范商品房销售
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应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价;不得有分期抛售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xbsb.com.cn/site1/XBSB/html/2014-07/17/content_104826.htm
甘肃新闻网 | 【编辑:徐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