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小区地基下陷 103名住户状告开发商
原标题:地基下陷103名住户状告开发商法院判决,拆除危楼,在同地段提供同等条件的住房,并支付过渡费
中国甘肃网8月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 墙体裂缝、地基下陷……家住九州开发区某小区的103名业主,因所购房屋出现的种种问题,一纸诉状将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城关区法院、兰州中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拆除危楼,向103名业主在相同地段提供同等条件的住宅房屋,并支付过渡费至新楼建成交付为止。
事件:地基下陷103名业主状告开发商
经法院审理查明,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31#住宅楼,由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4月开发建设,2001年竣工交付使用。全楼共7个单元,先后出售给韦某等103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05年3月起,韦某等人在居住使用期间发现楼房地基下沉、墙体出现裂缝。此后,虽然房地产公司进行了加固维护,但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现象仍然不断持续发展。2013年4月、11月,兰州市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九州地区的管理部门,先后委托相关机构对住宅楼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为该建筑整体安全性评定为Dsu级,即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房屋出现问题,房地产公司却对楼体下沉一事予以推诿,不予维修处理。面对此种情况,韦某等103名业主于2014年1月,将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31#楼予以拆除重建;被告自2013年7月至新建楼房建成入住时止,向原告每户每月支付1500元的避险过渡费用。
走访:勘察现场法官劝说住户搬离危楼
接到案件后,2014年2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民一庭办案法官迅速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九州某小区进行实地勘察。楼房地基实际目测已经下陷一米多,令在场所有人都为之震惊,但更让办案法官担心的是,在这样一幢由7个单元组成的楼房中,还有许多住户因为经济顾虑等原因没有搬离,仍旧居住其中。考虑到兰州市四、五月份降雨量较为丰富,地基遇湿仍有可能进一步下沉,一旦楼房坍塌,后果不堪设想。办案法官随即对现场的本案诉讼代表人及在场住户申明利弊,叮嘱剩余住户马上搬离危楼,并入户了解情况,对仍未搬离的22户住户进行了登记造册。掌握实际情况后,办案法官迅速将现场勘察情况向院庭领导进行了汇报,按照指示紧急划定危楼周边的警戒区域,迅速发布公告,予以警示。向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送达法院公告文书,由街道社区派出干部配合,逐户劝说,确保所有住户尽快搬离。此后,在办案法官的不断努力下,103户住户全部搬离危楼。
判决:开发商在相同地段提供同等条件的房屋
与此同时,案件的审理工作也在紧张有序地进行。2014年3月3日、10月8日,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城关法院委托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涉案房屋整体安全性及是否符合居住使用功能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作出后合议庭及时组织原、被告质证。基于该案的特殊性,合议庭成员查阅了大量建筑物资料及相关案例,并向相关部门多方求证,以期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11月12日该案一审判决正式宣判。法院认为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给原告韦某等103人的商品房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经鉴定机构鉴定已不具备通过维修继续居住的条件,该公司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判决被告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该住宅予以拆除,在原址处新建住宅楼,并向原告等人支付过渡费至新楼建成交付为止。
宣判后,被告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考虑到行政机关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及勘察、设计等专业性技术因素,认为在民事判决中不宜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规制,即司法权不能僭越行政权的规定,故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适当调整,判决被告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拆除危楼,向原告等人在相同地段提供同等条件的住宅房屋,并支付过渡费至新楼建成交付为止。
2015年7月16日,103名业主代表卢某、朱某为城关法院送来一面书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锦旗,感谢办案法官心系群众安危,能动办案,充分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