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楼4年变危楼 法院判房地产商“拆除重建”

04.08.2015  11:43

    原标题:新楼4年变危楼法院判房地产商“拆除重建

    同时判决向103户住户支付过渡费至新楼建成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新楼竣工使用4年,就持续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103户住户遂找到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此事,遭到拒绝,后又找到区政府出面协调,该开发商依旧推诿不予处理。于是,103户住户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拆除并重建危楼;向每户支付避险过渡费。

    原告诉称,被告开发出售的楼盘,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31号楼于2001年竣工交付,全楼共7个单元,分别由被告出售给原告103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使用过程中,自2005年3月起该建筑物便出现地基下沉,虽经加固维护,但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现象仍不断持续发展。后对该楼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结果为整体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必须立即处理。

    由此,原告103人找到被告协商。协商无果,后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每户由区政府垫付避险过渡费用,让原告等人先行搬离危房,但被告一直对楼体下沉一事予以推诿,不予维修处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涉案楼房予以拆除重建;自2013年7月至新建楼房还建入住时止,向每户每月支付1500元避险过渡费。

    被告辩称,涉案楼房竣工后,工程质量经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显示为合格。引起地基下陷是因业主未对供热系统进行有效维护,且未交纳维修基金,导致无基金维修等原因所致。故该公司不承担因业主使用不当导致的地基下陷,请求法院驳回。

    2014年2月27日,该案在城关区法院审理中,办案法官实地勘察发现,楼房地基实际目测已经下陷一米多,许多住户因经济顾虑等原因没有搬离,仍旧居住其中。考虑到兰州雨季将至,地基遇湿仍有可能进一步下沉,一旦楼房坍塌,后果不堪设想。办案法官遂与相关部门逐户劝说,至年底,103户住户全部搬离危楼。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给103户住户的商品房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经鉴定已不具备通过维修继续居住的条件,该公司对此应承担全责,故判决:该判决生效后60日内拆除该住宅,原址重建,并向原告等人支付过渡费至新楼建成交付为止。宣判后,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考虑到行政机关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及勘察、设计等专业性技术因素,认为在民事判决中不宜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规制,即司法权不能僭越行政权的规定,故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适当调整,判决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拆除危楼,向原告等人在相同地段提供同等条件的住宅房屋,并支付过渡费至新楼建成交付为止。 (记者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