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28.01.2015  17:02

(2015年第1号)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春运期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上路行驶的,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客运车辆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客运车辆的,扣留机动车、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客运车辆的,扣留机动车,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一次记6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超速5 0%以上的,一次记12分,按照法定罚款标准予以处罚;超速50%以上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三、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按照法定罚款标准予以处罚,责令驾驶人卸客转运;超员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超员未达到20%的,一次记6分。

  四、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有超员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客运企业强迫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 2分;连续驾驶其他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机动车驾驶人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收缴号牌,处4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扣留机动车,收缴号牌,处4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一次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八、对驾驶机动车辆冲卡、不服从检查等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不乘坐超员、超速、车况不良车辆和非载客车辆,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对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随手拍”微信举报交通违法公众号:甘肃公安交警;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2、12122;监督电话:0931-8387600、8387617。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