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06.09.2014  21:39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4年第2号)

  为了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甘肃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严查客车超员。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内的,处3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同一运输企业2年内累计有2次以上车辆超员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3000元罚款。

  二、严查疲劳驾驶。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进入我省的所有营运客车在省际执法服务站必须停车登记;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以上的公路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三、严查违规行驶。凡是没有实行接驳运输的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一律禁止通行。危化品运输车辆,零时至5时一律禁止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国道上通行。凡发现违规行驶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

  四、严查酒后驾驶。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严查无证驾驶。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驾驶证一次记6分。

  对驾驶营运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严查超速行驶。对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对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超过日间限速80%的,一律从重处罚。

  七、严查违法停车。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对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八、严查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营运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处200元罚款,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九、严查无资质人员从事危化品运输。对通过道路运输危化品的运输企业,不配备押运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十、严查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对公路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没有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以及卫星定位装置的,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