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  服务大局全力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创新发展

20.05.2015  21:11
                                                          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曾施霖
                                                                (2015年5月18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是省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总结交流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立法工作任务。刚才,几个市州县和部门介绍了他们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希望大家互相学习,互相借鉴,进一步推动工作。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积极作为,稳步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政府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市州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致力于解决制约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问题,注重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注重服务发展方式转变,注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10年以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审议地方性法规45件,出台省政府规章52件,为推动甘肃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围绕服务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紧盯实施“3341”项目建设工程和“1236”扶贫攻坚计划、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等立法重点领域,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着力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出台了《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屏障建设,出台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二)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政府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近年来,我们高度关注涉及民生、提高弱势群体生活水平的立法项目,做到立法决策与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决策相统一,出台了《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台了《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通过这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设,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政府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制度,使立法工作与我省的发展战略和工作重心有机结合。实行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者和专家学者紧密合作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坚持开门立法,所有立法项目草案均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协调会等方式,尽量能够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坚持集体审议立法草案制度,把政府常务会讨论法规规章草案,作为必经程序,确保立法质量。坚持新闻发布制度,法规规章通过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甘肃日报》等媒体全文刊登,为法规规章的全面准确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坚持“立废改”并重,法制统一原则得到体现。坚持立改废并举,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专家参与,结合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变管理方式、下放管理权限,清理市场封锁、税收优惠政策等重点工作和专项清理,对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多次清理。对现行有效的186件地方性法规、14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需要修订的地方性法规28件,需要废止的1件;需要修订的政府规章11件,需要废止的2件。对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均已作出了相应处理。
      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在于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衷心的感谢!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政府立法工作整体状况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法队伍整体建设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二是通过立法固化部门利益现象还在一定程度存在;三是社会参与立法的意识有待提高;四是立法质量还需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逐步加以解决。
      二、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深刻认识政府立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省委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意见,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具体任务和要求。政府立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对加快法治甘肃建设和保障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全面修正,赋予了市州地方立法权,这对政府立法来说,是一项新任务,是一种新机遇,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政府立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涉及各领域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各方面重要体制机制的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使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和法治的轨道展开。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把政府立法工作放在改革大局中去谋划,更加注重从制度上、法规上破除一切阻碍改革的体制机制弊端,及时把改革的成熟经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确保我省各项改革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是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华夏文明传承、生态屏障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的根本保证。政府立法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我省正处于循环经济、华夏文明传承、生态屏障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等平台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提升质量、加速转型、保护环境等任务十分艰巨。制定完善促进重大战略实施、保障民生改善、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有利于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富有甘肃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法规规章,为我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是深入推进法治甘肃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会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和甘肃实际,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甘肃建设的新征程。这为我们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以实施《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是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必然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升民生幸福指数也无从谈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参与意识、公平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我们要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实际问题,制定更加完善的地方法规制度, 从制度上妥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突出重点,注重质量,努力提高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心。我们要顺应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深入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转变立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提高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政治素质,提高“三种能力”。 政府立法是为政府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具备三种基本能力。一是遵循规律的能力。立法是对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它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首先要加强学习,掌握规律。要加强政治学习,掌握政治规律,讲党性、守规矩。要加强经济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掌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顺民意、求实效。要加强业务学习,掌握立法本身的客观规律,知权限、明边界。其次要深入调研,发现规律。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事物的规律和本质以及发展趋势,才能使立法工作符合实际。任务越繁忙,矛盾越复杂,越要沉下去调查研究,越要坚持依法办事。现阶段,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矛盾凸显,政府立法工作只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规、规章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更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遵循,政府立法的质量也才能提高。再次要联系实际,遵循规律。要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特点,总结我们已有的成功经验,尤其要注意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把那些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办法和措施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以保证各项法规制度都能行得通、做得到。二是加强协调的能力。立法的过程就是研究问题、协调矛盾、解决问题的过程。近年来,我们感觉到政府立法工作中协调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协调方法,不断提高协调水平,这是解决各种利益矛盾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做好协调工作,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善于发挥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的协调作用。起草部门的负责同志对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亲自协调,科学决策。其次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分析研究问题。既要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又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再次,对于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要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开刀,采用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集中意见,统一认识。三是凝聚共识的能力。政府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扩大公众的参与度。首先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既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听取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既要听取执法机构的意见,又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要听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相关部门和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其次要善于协商,集中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意见;再次要实事求是、集中民智、凝聚共识。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必须公开征求意见,提高透明度;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问题,要经过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准症结,集思广益、统筹兼顾,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形成比较符合实际而且切实可行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调整立法思路,推进“三个转变”。一是在重点立法领域,由经济领域为主向“五位一体”的立法体系转变。“五位一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在继续注重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关系民生和社会领域的立法,将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建设文化强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二是在立法内容上,由侧重行政管理向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创新社会管理转变。进一步淡化立法的赋权和行政管理色彩,强化立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法律来规范个人、组织的行为,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三是在立法方式上,由单一部门起草为主向联合起草、独立起草转变。目前,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起草,即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容易滋生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法制化。要积极探索起草方式的多样化,确保起草工作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对一些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各方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草案,要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对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立法项目草案,也要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成立专门班子起草。
      (三)服务立法实践,把握“三个立足”。一是立足于解决甘肃发展的实际问题,以需立法。发展不够是当前甘肃最大的实际。立法要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政府立法要符合实际,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现象。要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勇于制度创新。对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进行超前的自主性立法;对上位法已有立法的事项,进行具体的实施性立法,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二是立足于增强立法的有效性,以用立法。突出实施、实用、实效,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充分利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手段,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使立法更加适应实际需要。立法要精要管用,坚持走精细化的立法路径,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立足于有序推进五年立法规划,统筹兼顾。围绕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科学制定每年度的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科学选择、论证和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计划的制定要注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学者论证、沟通协调行政部门等各环节的工作,进一步把握重点,分布实施,根据项目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成熟度,合理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需要充分调研论证、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待条件具备后再列入计划。     
      (四)完善立法程序,做到“三个强化”。一是强化民主立法。努力使立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人民意愿。探索多元化的民主立法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更加注重发挥法学专家和立法相关领域专家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坚持“开门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二是强化依法立法。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度,自觉接受党委对立法规划与计划、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的审定。充分尊重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政府立法职责。三是强化立法监督。继续完善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立法项目中各项制度设计与程序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作出科学评价。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立、改、废”的要求予以修改,废旧立新,或者进行细化解释。今后对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政府规章,需做重大修改的政府规章,以及社会各界提出意见较多的政府规章,都应当组织立法后评估。   
      四、创新方法,强化职能,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立法主要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政府立法的总体思路是:以宪法和立法法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政府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计划性、综合性、专业性、时效性强。迫切需要我们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务实创新,行动上协调配合,努力把立法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做到位。
      (一)加强政府与人大的立法工作配合。近几年来,省政府平均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0件左右,今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也有8件。为顺利完成地方立法任务,有立法权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做好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衔接配合工作,做到无缝对接。关键要抓好“四大环节”:在立法计划编制环节,政府法制机构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各专委和法制工作机构沟通联系,研究拟定由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对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尽早启动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的优先考虑列为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在草案起草环节,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和法规工作机构提前参与到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核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主动听取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在政府研究和提请审议环节,要按照立法进度和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相关法规草案,并确保按既定日程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节,起草单位、政府法制办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法规草案审议工作,配合做好立法项目调研、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
      (二)加强立法责任体系建设。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立法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保证立法工作有序、高效。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机构和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负责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立法起草工作的督办。在立法项目征求意见、调研和协调等工作中,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对待,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一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及时修订《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二要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征询和论证制度。部门和单位申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对立法项目涉及的主要问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事项征求意见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三要探索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机制。涉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研究起草,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四要进一步扩大政府立法的民主基础。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基层联系点,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五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或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必要时还要公开立法背景、立法缘由和其他辅助性材料,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条件。要探索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保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六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协调机制。立法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统一意见。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相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政府决定。
      (四)切实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项目、设定内容,细化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针对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通过政府立法予以规范和引导。各市州要认真做好地方立法的准备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迅速开展立法工作。
      (五)积极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对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是检验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衡量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的高低,最重要的是看制定的法规、规章能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不是“管用”,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对重要的、社会比较关注的法规、规章公布施行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实施工作。对宣传、理解问题,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对操作、执行中的问题,要提出加大执法力度的具体措施;对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则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政府各部门应当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目标出发提出立法建议,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端正立法的指导思想。政府规章施行三年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实施后评估,对规章制度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的,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制度或者措施的,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对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督促解决。
      (六)加强立法履责情况考核。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府立法计划,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立法计划的组织、落实、协调工作。对特别重要的或难度较大的立法项目,在部门起草阶段就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供帮助和服务。对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安排进度,周密论证协调,严格审查把关,提高立法质量。要把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参与立法相关工作的情况,作为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对不负责任、影响立法任务完成的,要通报批评。在立法项目的征求意见、调研和协调等工作中,各部门都要认真对待,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立法工作顺利开展。要把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参与立法相关工作的情况,作为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
      (七)切实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立法工作人员不仅要有相应的法律和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更要对全局工作和宏观形势有总体把握。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必须要有一支讲政治、业务精、作风强的工作队伍,要有一批勤于学习、善于钻研的立法专业人才。政府立法工作已有较为完善工作机构基础和经验,但立法队伍现状,远不能适应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随着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国家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赋予,各市和自治州一样拥有了地方立法权,虽然多年来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为地方立法权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立法工作机构建设和立法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均有待提高,以适应新的政府立法工作要求。政府和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把学法、懂法的人员充实到立法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其特长。通过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理论研讨、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思维、综合研究、沟通协调和文字表达等各种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府法制干部队伍。
      同志们,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和修正后的立法法,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增强信心,振奋精神,同心协力,扎实工作,不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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