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机关办公楼不得建成城市地标

24.07.2014  08:59

  原标题:《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施行

  机关办公楼不得建成城市地标

   中国甘肃网7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穆光鸣)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我省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因公差旅正职地厅级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正职地厅级人员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其他地厅级人员一个任期内因公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公务接待工作餐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

  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依据公函安排接待,对无公函、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工作餐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职务职级,公务活动项目、人数、时间、场所以及接待费用等情况。

   公务用车到更新年限尚能使用应继续使用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会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等九类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九大类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预算和决算信息;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责任追究五种情形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细则》明确,我省将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其中,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