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严费管住嘴管好住管控腿管制游

24.07.2014  03:59

    日前出台的《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实施细则》究竟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如何刹住“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铺张”、“楼堂馆所的豪华”等现象?本报今日为广大读者详细解读《实施细则》。

    经费管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到机关所属的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活动中心、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账户使用。

    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党政机关应当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和压缩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公务用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由财政资金购买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国内差旅

    厅局级住单间或标准间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应当按照职务等级选乘交通工具,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住宿,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部级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出差就餐,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伙食费限额标准执行。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缴纳伙食费。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加油卡等。

    因公临时出国(境)

    临时出国团组不得超过6人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本省因公临时出国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规模、行程和在外停留时间。正职地厅级人员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其他地厅级人员一个任期内因公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执行本省因公临时出国有关规定,按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未经批准严禁将办公用房随意调整给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公务接待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依据公函安排接待,对无公函、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赠送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陪餐人数要严格控制,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职务职级,公务活动项目、人数、时间、场所以及接待费用等情况。必须把接待清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

    会议活动

    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会议费报销必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宾馆等服务单位出具的会议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责任追究

    对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