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标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7.21%

15.02.2017  17:01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市委、市政府继续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8%,提高农村低保标准17.21%,提高农村特困救助集中供养标准7.12%、分散供养标准6.84%”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

  切实做到程序结果公开公平

  《通知》指出,严格操作程序是确保保障对象认定过程公开透明的基础,也是保证认定结果精准的关键。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3+1”综合测评认定办法,扎实做好申请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调查、家庭财产核查、家庭收入核算、长期公示制度等重点环节的落实,杜绝以民主评议票数多少定对象的“粗放式”做法,确保操作规范、对象认定精准。同时,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严格有效期管理制度,切实将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即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作为兜底保障对象,将通过扶贫帮扶完全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有序退出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开公正。

  确保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五区由每人每月567元提高到612元、三县由每人每月426元提高到460元,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8%达到428元。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按新确定的保障标准实行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对象要严格实行差额救助,严禁不经审核按8%平均提高补助水平。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7.21%,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986元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基本生活,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85元提高到292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49元提高到275元,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不再提高。农村特困救助集中供养标准提高7.12%,每人每年由5900元提高到632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6.84%,每人每年由4825元提高到5155元,市、县配套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

  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无遗漏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临时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特别要加大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力度,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或因病造成大额支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扶贫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救助、精准帮扶、真实脱贫无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