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01.06.2015  12:39

  原标题:《甘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建筑材料等“被合格”监理单位或将被罚100万元

   中国甘肃网6月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将《甘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5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有了明确界限

  《条例(送审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检举和投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道二级以上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国道高速公路大修工程以及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三级以下公路、省道、县道新建、改建工程和国道一级以下公路、省道、县道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被处罚直接负责人将连带被处罚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安装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对具有职业资格的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资格证书的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