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两起死刑案件宣告无罪

14.11.2014  02:26

    11月13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陈琴琴故意杀人案、任明芳故意杀人案两起因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以及一起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定金合同纠纷案。充分显示了法院在人权保障上勇于自纠精神和为人民群众的权益守好最后一道防线的工作态度。

    通报案件一陈琴琴故意杀人案

    2009年9月2日晚,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村民毛某12岁的养女林某,在放学回家不久身亡。法医鉴定,林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经侦查机关调查,毛某同村的陈琴琴与毛某素有积怨,且在案发前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厮打,侦查机关遂将陈琴琴列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调查。陈琴琴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因与毛某不和而产生报复之念,案发当日,当毛某养女林某放学途经其家门时,其将林某骗至家中,吃下了事先放入鼠药的汤菜后回家。

    一审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陈琴琴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仍判处被告人陈琴琴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陈琴琴不服提出上诉。

    经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陈琴琴的有罪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证明陈琴琴缺失作案条件。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琴琴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陈琴琴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通报案件二任明芳故意杀人案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被告人任明芳经他人介绍与妻子(李明芳)失踪的何彦通同居。2010年4月,因精神疾病走失四年的李明芳回到何彦通家中,任明芳便搬回自己家中。2010年8月18日晚,任明芳到李明芳家俩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任明芳持铁锨等在李的头部多次击打,致其死亡。后将尸体用两个废旧皮带轮绑住,抛至清水电站库区。9月3日,该尸体被电站民工发现。经鉴定,李明芳符合死后入水的特征,具体伤亡原因无法判断。

    一审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明芳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仍作出被告人任明芳死缓,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判决。任明芳不服提出上诉。

    经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欠缺直接的客观性证据。原判认定任明芳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任明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任明芳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通报案件三定金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时任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会庚与当事人马维军协商,称其手中有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手中转包的中石油独兰长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分包给马维军施工,但要求马维军先支付300万元定金,开工后返还。双方据此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合作协议”,马维军付款后,黄会庚不知所踪。马维军诉至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要求中石化建双倍返还定金3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610万余元。一审判决支持马维军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认为,黄会庚以虚构的工程项目合同为由,与马维军签订协议,存在明显的欺诈,其将马维军交付的300万元款项转移至个人账户,属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据此,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二审改判中石化建支付马维军300万元损失。中石化建赔偿马维军损失后,可向黄会庚追偿。

    法官提醒

    省高院民二庭庭长李景辉说,当前在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严防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名义,或杜撰国家重点工程进行诈骗活动。

    这一案例从另一方面也警示每一个市场主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越是巨大利益的诱惑,越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始终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对于主要市场主体——各类公司企业而言,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慎重、严谨,对于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有效控制防范风险,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