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两杀人案件终审 被告由死缓改判无罪

14.11.2014  12:09

  原标题:省高院通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起案件审理情况

  两名杀人嫌犯终审由死缓改判无罪

   中国甘肃网11月14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房惠玲)11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陈琴琴故意杀人案、任明芳故意杀人案、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维军定金合同纠纷案等三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陈琴琴故意杀人案:2009年9月2日晚,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村民毛某某12岁的养女林某某,在放学回家不久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经侦查机关调查,毛某某同村的陈琴琴与毛某某素有积怨,且在案发前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厮打,侦查机关遂将陈琴琴列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调查。一审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陈琴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判处被告人陈琴琴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陈琴琴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琴琴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陈琴琴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任明芳故意杀人案:2010年8月18日晚,任明芳到李明芳家俩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任明芳持铁锨、打气筒在李的头部多次击打,致其倒地,为防止李喊叫又将一只袜子塞在李的嘴里。后将尸体用两个废旧皮带轮绑住,抛至清水电站库区。9月3日,该尸体被电站民工发现。经法医鉴定,李明芳符合死后入水的特征,具体伤亡原因无法判断。一审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明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判处被告人任明芳死缓,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明芳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欠缺直接的客观性证据。原判认定任明芳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任明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任明芳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维军定金合同纠纷案:2012年10月,时任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会庚与

  马维军协商,称其手中有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手中转包的中石油独兰长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分包给马维军施工,但要求马维军先支付300万元定金,开工后返还。随后,黄会庚不知所踪,中石化建乌鲁木齐分公司也被注销。马维军遂诉至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要求中石化建双倍返还定金3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6106588.5元。一审判决支持了马维军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认为,黄会庚以虚构的工程项目合同为由,与马维军签订协议,存在明显的欺诈,其将马维军交付的300万元款项转移至个人账户,属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据此,中石化建须支付马维军300万元损失,此笔资金中石化建可向黄会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