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01.02.2018  15:57

 

甘工信发〔2018〕46号

 

各市、州工信委:

现将《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实现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区域和行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融资、创业创新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工信委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市(州)工信委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培育、初审推荐和属地化管理,市(州)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台建设

第四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型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满足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为特色,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日趋完善,服务质量及服务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六条 建设内容。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专业化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培训服务。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

(四)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产融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五)创业创新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创业创新场地、产学研结合、科研成果转化、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等服务。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备服务条件。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业务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不少于5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中小微型企业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6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积极参加省、市(州)工信委组织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统筹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六)申报单位必须是市州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且已进入“甘肃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统计监测库”。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一)经市州工信委认定的市(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二)可利用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或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入孵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内的企业不低于30家,从业人员不低于200人,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60%。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六)服务特色明确、服务业绩突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低于服务总量的20%。

(七)适用于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平台的(五)和(六)的条件。

第八条:功能要求。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型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型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市(州)工信委备案,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培训需求,有培训目标、计划,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为中小微型企业培训1000人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产融对接等服务。

(五)创业创新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辅导能力,开展政务代理、提供创业创新场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建有创业创新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新产品新技术展示推广、管理创新、创新服务等活动2次以上。

第九条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申报程序。服务平台可向本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后,报市(州)工信部门,市(州)工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汇总后,向省工信委推荐。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

(一)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中小微型企业名单和10户(含)以上服务协议(合同)扫描件;

(七)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附件4);

(八)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5);

(九)市(州)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资质(证明)扫描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十)认定为市(州)级示范平台的文件;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6);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一)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推荐表(附件7);

(二)上一年度入孵企业和服务企业数量及名单,需提供不少于30户入孵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10户(含)以上入孵协议(合同)复印件;

(三)入孵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8);

(四)适用于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类平台的(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的条件。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现场考察。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对市(州)申报的示范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二)专家评审。省工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并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平台授予“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和扶持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省工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投资服务业绩补贴;优先安排省财政专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各市(州)要在本级资金中安排专项,通过业绩补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发展。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更好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已认定的示范平台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报市(州)工信委,由市(州)审核后报省工信委。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1. 服务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2. 不按要求填报服务日志的;

3. 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4.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活动,未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5. 多次被中小微型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各市(州)要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市(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6〕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2. 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3. 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4. 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

5. 申请报告提纲

6.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7. 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推荐表

8.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入孵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8.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