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敞开依宪治国的落实平台

29.10.2014  17:19

   作者:徐立凡

  10月28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一系列顶层设计,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既提出了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大原则,也敞开了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落实平台,为打造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堪称国家制度建设的一次整体性跨进。

  这种跨进体现在决定的许多方面。首先是宪法的司法化。过去,具体司法活动与宪法不无脱节之处。全会决定提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强化了宪法的严肃性和崇高性。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从形式和内容上,在强化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同时,也规范了国家荣誉制度。

  其次,针对性地补强了实践中暴露出的司法孱弱环节。明确立法边界,旨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化;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旨在健全开门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高立法质量;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保护制度,申张个人财产权和人权意识创造了新的制度空间。

  第三,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协调。决定中尤为引人注目的一条是编纂民法典。这不仅有利于协调现有经济层面法律制度的内在矛盾,完善投资、土地管理、能源矿产、财税、金融等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改革相衔接,也有利于遏制将民事法律纠纷扩大化的倾向。

  第四,强化了法治对行政的约束。推动反腐败立法、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等,既对行政权力的起源作了法治化的阐释,也让反腐败、行政职能转变等改革举措得以在制度化的环境中运行,保持了从严治吏的长期性和延续性。

  第五,对司法机制进行了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围绕“坚决排除对司法活动的干预”,作出了一系列改革,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探索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和检察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在明确司法机关裁量权限的同时,也强化了其责任意识。

  第六,强化了公共领域热点问题的法治化治理。抓紧出台反恐怖等急需法律、大幅提高生态违法成本、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等,既事关公众安全和福祉,也事关国家长远利益。从有章可依到有法有依,有利于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

  习近平在《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很大程度上,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就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呈现。既让法治得以弘扬,又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国家治理现代化即可稳固推进并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综合效益。(徐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