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5个未成年人涉罪典型案例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5月26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本次发布会是我省检察院第一次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主题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据了解,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要求,最大限度挽救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同时,为了减少不当羁押对涉罪未成年人造成的“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检察机关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重点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但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有效监护条件的“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取保候审、监督考察和帮教场所。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机关还对全省范围内遴选的5个典型案例和1个典型事例进行通报。
省检察机关通报的5个典型案例和1个典型事例
典型案例我省检察机关引入不公开听证会第一案
2001年4月,兰州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刘某、陈某等七人(均系未成年人),因琐事殴打本校初三年级学生龚某(15周岁),致龚某重伤。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该案巳够起诉条件,但因双方均系在校学生,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且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为慎重起见,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并结合案情,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陈某等其余六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引入不公开听证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的第一案。本着挽救的目的,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处理,保证他们继续完成学业。
李某某性侵女童案
2011午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李某某在甘肃省天水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小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恐吓等手段,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最终李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典型意义: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注意取证方式,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时做好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发挥多都门联动作用,形成打击和保护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3年5月27日17时,因比赛琐事,在校学生许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当日下午18时放学后,许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某左腰部戳伤。经鉴定,李某某脾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害。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犯罪时年龄小且没有一技之长,一旦过早失学或辍学,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检察机关在案外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蔺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3年12月,蔺某某(17周岁)打工期间,为帮受到骚扰的女友出气,约同事王某某(17周岁)殴打被害人后,持刀威胁被害人抢得现金14元及价值300元的手机1部。破案后,蔺某某父亲赔偿被害人现金4500元,蔺王二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典型意义:合适保证人的引入,有效解决了监护人缺失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难题,该案也为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王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2015年10月,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王某某(17周岁)因女友妹妹被某中学学生薛某某欺负,邀叫同学孟某某(16周岁)、刘某某、杨某某(均15周岁)三人前往该中学,与薛某某叫来的金某某等人互相殴打,王某某持匕首捅刺对方,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案件中,坚持“宽容而不纵容”,对涉案未成年人做出了宽严有度的处罚。同时延伸触角,发挥学校的帮教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
■典型事例救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2014车4月,杨某某(17周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兰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杨某某的父亲因吸毒下落不明,母亲离家出走,哥哥因盗窃罪正在服刑,家中年仅14岁的弟弟和未满10周岁的妹妹流落街头,仅靠乞讨、邻里救济为生。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是全方位的,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实施救助,妥善予以安置,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或犯罪。这样不仅帮助了陷入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也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