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企业参与两山绿化各项权属更加明确

16.08.2014  21:20

8月14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获悉,《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南北两山绿化,并规定“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据悉,《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是对现行《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修订,共分为6章、48条。《条例》明确了南北两山绿化投入主体,规定了相关的审批权限,增加了承包绿化的相关内容,明晰了林地流转、管理管护、法律责任等事项。其中,《条例》明确指出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两山绿化,并保障参与两山绿化的承包单位和个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承包单位可以享有用电用水方面的优惠;外地来兰承包两山绿化可以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兰州市户籍;养林企业还可以享有退税优惠政策。《条例》规范了两山林地开发建设行为,对承包者的开发建设设置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规定“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并对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和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条例》理顺了南北两山林地的权属管理,规定“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的,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林权证由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人民政府核发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两山林地流转程序,规定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并可依法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条例》增设了禁止损毁两山林地及林木的具体规定,增设了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等行为的规定。《条例》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对承包单位绿化管护不作为以及其他单位及个人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条例》规定,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护任务的绿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或者管护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水资源浪费、毁坏林木植被、倾倒堆放垃圾、毁坏上水工程等禁止性行为,也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