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30.06.2015  04:41

    【本报讯】6月2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我市对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学生由40元调整为50元。新标准自8月1日缴费登记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为: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总额320元调整为380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普通成人、学龄前儿童由100元调整为120元;大中专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校学生由40元调整为50元;三、四类低保人员由30元调整为40元,一、二类低保人员及低保学生不缴费(按民政部门规定实行先缴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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