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报送2014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立项要件的通知(甘水农水发[2014]327号)

18.08.2014  14:21
   

各市(州)、省直管县水务局、财政局,省农垦公司、各有关农场: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4年水利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甘财农[2014]19号)要求和各地申报项目情况,结合《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办农水[2014]1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纳入水利、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的工程将根据资金来源、数量及工程时序,在本次项目计划中择优筛选安排实施。结合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和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和重点,并依据有关实施方案和县级农田水利规划,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与运行管理。小农水专项资金将全部用于河西走廊国家级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和陇南市山丘区特色农业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建设;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五小水利”工程、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和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项目。各县(区)要从已上报的项目库中精心筛选确定项目实施区域,认真组织提供项目立项要件。

二、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及范围

(一)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行定额补助,2014年每县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1500万元。不同水源、不同灌溉形式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投资规模由各县自行确定,总面积应不少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限定的规模。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中央和省级最高补助标准:地下水管灌亩均补助 600 元;地下水喷灌亩均补助1000元;地下水滴灌亩均补助1100元;地表水管灌亩均补助 700 元;地表水喷灌亩均补助1100元,黄河水或浑浊度较高的地表水灌区1300元;地表水滴灌亩均补助1300元,黄河水或浑浊度较高的地表水灌区1500元。项目拟从河西5 市及兰州市 、白银市、陇南市的有关县(区、市、农场)遴选。小农水资金项目按照重点县管理模式,确定三年建设任务,分年度安排资金实施;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参照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以县为单元,确定2014年度建设任务。

(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五小水利”工程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每县中央补助1000万元。项目拟从中东南部地区各县中遴选,以县为单元,确定2014年度建设任务。

(三)1—5万亩灌区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建设项目

每个灌区中央补助600-800万元。项目拟从纳入全省1-5万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灌区中遴选,以灌区为单元,确定2014年度建设任务。

(四)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项目

每县中央财政补助100—300万元。拟从全省87个县(市、区)中遴选。

以上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由各项目县自行确定,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和项目申请人自筹解决。小农水资金用于项目管理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中央补助资金的1%;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项目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以上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实际可进行适当调整。

三、项目立项要求

(一)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1. 总体要求。 河西5 市及兰州市 、白银市的有关县(区、市、农场)以《甘肃省河西走廊国家级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因地制宜选择区域;必须立足于老灌区,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范围与内容,不得与已安排实施的石羊河、黑河、敦煌生态治理、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及专项工程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区域重复;要着眼地表灌溉水的利用,严禁地下水超采,使用地下水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管灌面积必须控制在《甘肃省河西走廊国家级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以内;不新增用水量、不增加灌溉面积、不新打机井,严禁在新开垦和撂荒耕地上实施。陇南市山丘区特色农业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以《陇南市山丘区特色农业节水灌溉示范区实施方案》为依据,因地制宜选择区域。

2. 实行项目申请制。 项目申请人(初始申报者)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土地流转经营大户或企业、农民联合体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项目申请人根据本区域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需要,在充分争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县级水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参与项目申报、设计、实施和验收全过程。不是项目申请人主动申请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均不予立项。

3. 土地规模经营,作物种植统一。 项目区农业种植结构应尽量统一,农业种植效益显著,示范带头作用强。滴灌工程必须选择在作物种植结构统一,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和管理的区域,主要以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区域、家庭农场、以龙头企业经营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和国营农场为主。未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管理的区域不安排滴灌工程,土地规模经营或流转证明材料要真实、可靠。

4. 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推进。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片区要具备适合规模发展滴灌、喷灌和管道输水灌溉的水土资源条件,要有一定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亩(连片区内单个片区面积不少于500亩),且有稳定可靠的水源保障,规模化经营程度高,农业管理水平较高,项目区交通要便利、动力供应可靠。

5. 实行“四至坐标”管理。 项目区所有单个片区必须有详实精准的四至坐标定位参数,确保项目面积准确,片区不出现重复。项目立项要件报送时,要将项目区“四至坐标”录入“甘肃省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项目立项评审时,将通过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

6. 具备资金投入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市县财政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按要求足额落实地方投入资金;项目申请人和群众能积极投资、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各项目县节水灌溉基础工作扎实,县乡两级技术力量较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健全,具备较强的工程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建后服务工作。

7.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积极开展水权、水价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要以“总量控制、明晰水权、确权到户、配水到地、节约奖励,富裕流转”来开展水权制度改革;要以“定额管理、超用加价、阶梯水价、差别水价”来探索和建立科学有效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要将用水量与水价、节水与增效、水费支出与农民收益有机结合起来,以经济杠杆来倒逼节水;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明晰工程实施主体和管护主体,鼓励项目申请人参与或承担工程建设,工程建成后确权给项目申请人,逐步实现“建管一体化”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机制。

(二)“五小水利”工程、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运行管护支出项目

1.“五小水利”工程、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项目要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和全省1-5万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为依据,重点以我省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和灌区配套改造为主。

2.运行管护支出重点支持基层服务体系健全,运行管护效益好、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区。2014年选择部分县进行试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移交农民(含种植大户、联户、家庭农场,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集体组织运行管护的有效途径,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总目标。试点县立足现有的资金渠道,特别是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绩效原则,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效果好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集体组织给予奖励。

同时,以上项目还应遵循“(一)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中的有关规定。

四、资金使用范围与内容

小农水专项资金和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2〕301号)和《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确定的建设范围执行。

(一)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塘坝和蓄水池(容积小于10万m 3 )、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 3 /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井等水源工程建设;微灌、喷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高效节水灌溉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二)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使用范围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五小水利”工程,包括塘坝和蓄水池(容积小于10万m 3 )、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 3 /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 3 )、灌溉机井等;1-5万亩灌区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建设。

(三)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运行管护支出范围

大中型灌区骨干渠道、渠系建筑物、排水工程;大中型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附属设施及金属结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仪器设备购置;输水管道,水窖(池)、塘坝、引水堰(闸)、小型泵站、机电井等水源工程;泵站、沟渠等排水工程;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

五、项目申报及审批

(一)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农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区的选择和立项要件的采集、整理、汇编,县水务局、财政局(农场)作为申报主体,对申报要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水务局、财政局组织对各申报县(市、区、农场)立项要件进行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立项要件进行评审,结合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实施县和资金补助规模,并在两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二)项目审批

1.小农水资金项目由县(区)水务、财政部门组织编制编制三年(2014-2016年)建设方案和2014年度建设方案,由市水务局、财政局组织审查并批复,各项目县组织实施。

2.“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要求,编制2014年度建设方案,由市水务局、财政局组织审查,各项目县批复并组织实施。

3.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运行管护支出项目从《2014年甘肃省财政补助资金水利工程项目库》中择优比选确定,各县(区)根据有关要求填报《**县(市、区)2014年“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支出汇总表》(附件3),并批复实施。

各农场项目由项目区所在市水务局、财政局会同省农垦总公司共同组织审核、审查,由项目区所在市或县批复,各农场组织实施。同时,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依据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对上述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需提供的项目立项要件

1.项目基本情况。按照附表1要求填写。

2.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四至坐标。按照附表2要求填写。

3.土地规模经营或流转证明材料(根据申报项目需要提供)。

4.项目申请人(初始申报者)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

5.群众自愿实施项目和投工投劳承诺书。

6.地方财政和项目申请人自愿投入资金承诺书。

7.2013年、2014年已安排小农水项目实施情况。

8.项目区积极推行水权、水价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七、报送要求

本次项目立项要件报送时间紧,各有关市、县(市、区、农场)应尽快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编制要件材料,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将纸质材料10份(其中:报水利厅9份、财政厅1份)和电子版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于2014年8月20日前报送,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于8月25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通知及附件电子版下载地址:

甘肃省水利网站: http://www.gssl.gov.cn/ 通知公告栏

甘肃农财QQ群:81687922

联系人:省水利厅农水处        董江善0931-8416923

          省水利厅财务处        李生潜0931-8416301

          省财政厅农业处        高    莹0931-8891861

 

附件:1.**县2014年******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

2.**县2014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四至坐标管理统计表

3.**县(市、区)2014年“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支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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