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厅出台《甘肃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0.01.2015  14:25

为落实我省环评文件“一版制”的要求、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主持,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具体编制的《甘肃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历时近一年,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认真讨论研究,于2014年11月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考核对象为注册地在甘肃省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在甘肃省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注册地在甘肃省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抽查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将省环保厅和各市州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均纳入考核。《实施细则》首次将项目建设单位对评价机构的反馈意见也纳入考核内容,并严格规定了奖惩制度,对环评文件编制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环评文件未按规定时限修改上报等情形都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将该评价机构列入我省“黑名单”,省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限制其在我省承担环评工作,情节严重的将报请环境保护部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评价资质等处罚。

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对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有力地打击,从而规范我省环评市场,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科学审批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