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公布2015十大典型案件 “老赖”终自食苦果

28.12.2015  14:03

  中国兰州网12月28日消息 12月25日,省高院公布全省执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件。某银行武都支行寻找借口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最终被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庆阳新区管委会)因未按期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努力下,庆阳新区管委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了全部工程款。

   案例1:公安机关协查控法官机场逮“老赖”

  2013年5月,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崔某35946元。在该案的执行中,因朱某故意规避执行,隐匿财产,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拘留决定书及相关信息函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2015年3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法院:被拘留人朱某将于3月10日中午在兰州中川机场乘机去三亚。法院当即派出执行人员连夜赶赴兰州。3月10日中午,兰州中川机场飞海南三亚的航班即将起飞,乘客陆续经过安检准备登机,但安检处还有两位特殊的客人——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在机场警方的密切配合下,他们正在等待朱某到来,法院执行人员亮明身份后,朱某惊得目瞪口呆,连声说:“怎么知道我坐这趟航班……”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执行法官的教育之下,朱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履行了法律义务,在亲朋帮助下偿还了全部赔偿款,该案顺利结案。

   案例2:失信名单断财路主动履行一身轻

  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刘某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刘某银行存款账户并去查封其堆放物品的仓库。在此过程中,刘某得知法院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提前转移了该仓库中的储藏物品,企图规避法院执行。2015年9月1日,天水中院决定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其本人。刘某在得知法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后长期在外的自己不但不能乘坐飞机,更为严重的是将不能参与投标,此后将无法再从事其长期经营的电力基建工程业务,面对“财路”被掐断的严峻局面,刘某不得不主动来找执行法院,并及时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已到期还款义务。

   案例3:报告财产是义务拒不履行被拘留

  沈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昌县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魏某应给原告沈某付款5.5万元。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电话传唤魏某,魏某或不接电话,或接通后找借口推脱还款,态度极其恶劣。法院向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其报告财产状况,魏某也拒不报告。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及执行人员查证,魏某有“雪佛兰赛欧”小轿车一辆,夫妻二人在外打工,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由于魏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故意隐藏财产,规避执行,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在拘留期间,魏某及其亲属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该案执结。

   案例4:寻找借口不协助即使银行也要罚

  武都区法院在办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决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朝阳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武都支行(简称武都支行)内的490万元存款。2015年10月10日,在执行干警向武都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工作人员以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协助冻结。直至执行局长赶到执行现场后,该行副行长周某才指示工作人员办理了冻结手续。武都区法院认为,武都支行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拒不协助执行情节,决定处以该银行5万元的罚款。

   案例5:生效裁判必执行政府也不能例外

  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于2013年12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庆阳新区管委会未按期支付,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兰铁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属于党政机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无其他自有资金,因财政困难,难以按期向申请人付清工程款。为了更好地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几次赶赴庆阳做被执行人工作,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沟通协调,希望政府机关能带头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先后3次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但尚余1500万元未支付。2015年10月19日,执行人员再次赶赴庆阳,向被执行人讲明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将受到严厉处罚。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和庆阳当地党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最终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